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第十二篇 章 劳动争议处理法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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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主编 林 嘉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法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第二节 劳动争议调解 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 第四节 劳动争议诉讼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三、劳动争议的范围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五、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广义上的劳动争议是指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狭义的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中心所发生的纠纷。本书所称的劳动争议一般仅指狭义的劳动争议。 特点: 第一,从争议的主体看,劳动争议的主体限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团体 第二,从争议的内容看,劳动争议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中心。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一)个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以劳动争议产生的基础为标准,劳动争议可以分为个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前者是指因个别劳动关系所生的争议,后者是指因集体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权利争议是指因实现劳动法、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是指因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五、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由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相互衔接的争议处理程序共同构成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体系。 1、协商和解。 2、调解。 3、劳动仲裁。 4、诉讼。 第二节 劳动争议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概述 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三、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四、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劳动争议调解概述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基层群众调解组织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由基层群众性组织承担,具体包括三种形式: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 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三、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当事人应当首先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经审查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在调解的过程中,应始终贯彻自愿协商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四、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 经双方当事人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这种约束力只是合同的约束力,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够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调解协议将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 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概述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四、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五、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六、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 一、劳动争议仲裁概述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仲裁,即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 特点: (1)公正性。 (2)及时性。 (3)强制性。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1、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调解都是由第三方出面调停,但二者有以下区别: (1)劳动争议处理的主体不同。 (2)受理的条件不同。 (3)处理的方式不同。 (4)处理程序不同。 (5)效力不同。 2、劳动争议仲裁与民商事仲裁的区别 (1)仲裁主体不同。 (2)仲裁的对象不同。 (3)程序启动不同。 (4)仲裁的地位不同。 (5)是否可起诉不同。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具体包括: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 仲裁庭 仲裁员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实行地域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彼此也不存在领导关系,因而仲裁的级别管辖并不明显,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四、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就将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实现之权利的制度。 (一)仲裁时效的期间及起算 (二)仲裁时效的中断 (三)仲裁时效中止 *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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