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法 教程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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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法 教程教案.ppt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一、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二)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的争议范围 )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包括“是否有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存在劳动关系,与谁存在劳动关系等等”的纠纷。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 年5 月25 日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除名——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辞职——劳动者根据本人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的行为。 离职——劳动者根据本人意愿,自动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行为。 ;(四)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规定,以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为特殊规定。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劳动争议的调解;(二)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解决民间纠纷的组织。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均可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依托于乡镇劳动服务站的调解组织 依托于地方工会的调解组织;(三)程序 1、申请: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均可 2、实施调解 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后,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对方愿意调解的,可以实施。 3、调解终止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自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四)调解协议的效力 调解协议的效力限于合同效力,不具有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支 付 令;三、劳动争议的仲裁;(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 组成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三)仲裁员 仲裁员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后,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裁决工作的人员,包括兼职和专职两种。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曾任审判员的;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四)仲裁管辖 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具体规则: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仲裁的程序 1、仲裁时效—1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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