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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QC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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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别 FQC作业指引 文件编号: 三级文件 生效日期:20 版本::1 1.0、目的
规范公司成品最终检验的运作。
2.0、范围
适用于本司所有待付运成品的最终检验。
3.0、职责
FQC负责对包装成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并针对质量问题及时反映记录,并提出改善意见和预防措施。
4.0定义缺陷:
4.1致命缺陷(CR):对使用者和携带者有生命危险或完全丧失使用功能的缺陷。
4.2严重缺陷(MAJ):不能达到使用以及装配目的和外观严重损坏的缺陷。
4.3轻微缺陷(MIN):不影响使用目的之外观缺陷。
5.0、作业程序:
5.1 FQC收到生产部的《验货通知》,对生产部完成的货品点数核对。
5.2 FQC必须对货品做随机抽样,并保证能对摆放于每一卡板任意位置的货品进行抽查,货品检验后,就对每一单独卡板上的货品作相应检验状态的标识。
5.3 FQC按MIL-STD-105E LEVEL(Ⅱ)进行随机单次抽样,缺陷界定分为安全或极严重、严重、普通三类,接受限度标准为:安全或极严重:0,严重:2.5,普通:4.0(若客或产品检验规格上有更严格要求,按客要求或产品规格为准)
5.4 FQC根据《产品检验标准》、工程资料、工程签办,对成品进行检验。
5.5 所有抽取的样品经检验后,合格品必须放回原成品批数之中,不合格品退回生产部安排返工补数。
5.6 检验结果由FQC填写《最终检验报告》。若检验结果不合格,应连同缺陷办送交生产部负责人签名确认,并要求装配部安排返工。若较严重的不合格现象,经品质部主管以上级人员 制 定 审 核 审批 日期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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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别 FQC工作指引 文件编号: 三级文件 生效日期:20 版本:: 确定出《品质异常单》给生产部跟进。翻工后的成品仍按正常方法抽样检查直至合格,并于报告上注明“第几次翻工后查货”。
5.7 对检验完毕之成品,FQC需对检验状态做标识。若检验合格则于卡板上加贴成品入库合格牌,若不需客户验货可直接付运的产品,生产部可直接安排产品入成品仓。需客验货的产品,需待客验货。
5.8 经客验货合格的货品,FQC需加盖“客验货合格”印章,生产部可安排入成品仓待付运。
6.0、特别说明:
6.1 以上检验及缺陷界定参照《成品检验标准》。
6.2 所有成品的外箱/包装上需按客要求加生产日期印。
6.3作好相应报告记录及标识。 制 定 审 核 审批 日期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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