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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组态调试、维护、修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DCS组态调试、维护、修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了保证我厂DCS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系统功能满足设计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二.DCS组态调试
2.1组态前应具备的条件
2.1.1 DCS各子系统均应有经过逐级审批的功能说明书,FSSS、ETS、SCS、DAS系统功能说明书由运行分场各专业提供,MCS系统功能说明书由热工车间提供。
2.1.2 FSSS、ETS、SCS子系统应有经过逐级审批的逻辑图和保护、联锁、信号定值。
2.1.3 系统组态前应有逐级审批过的IO清单及详细的端子出线图和DCS各画面系统图。
2.1.4 组态前应明确组态负责人和参与组态人员,并有详细的分工计划。
2.1.5 所有参与组态的人员应熟练掌握DCS系统软件的使用方法,不仅要对自己负责的子系统熟练掌握,还要熟悉其它子系统,并熟悉DCS系统的硬件结构及系统构成。
2.2组态调试
2.2.1 组态人员严格按照IO清单的设计生成通道组态文件,不得随意调换测点通道。
2.2.2 各子系统组态的页执行周期应遵循以下原则:DAS系统250ms、MCS系统250ms 、SCS系统200ms(对于重要的辅机设备:吸、送、排、磨、给水泵、给粉机联锁组态页执行周期选用100 ms)、FSSS及ETS系统100ms(未在LPC卡实现的停机保护页周期设为50 ms)。
2.2.3 不能在一个DPU组态页内实现的逻辑,其组态页间排布应遵循以下原则:同一功能组的逻辑必须在相临的页内;各页组态必须按照逻辑实现的信号传递顺序进行由小到大的页执行序号排列。
2.2.4 同一页内的组态功能块的执行序号排布应遵循以下原则:组态逻辑功能块的执行序号应严格按照信号传递顺序由小到大进行排列;对于在FSSS、ETS、MCS系统及重要辅机联锁(吸、送、排、磨、给水泵、给粉机)逻辑中,做限制动作条件使用的逻辑,其执行序号应严格按照限制动作条件逻辑功能块执行序号小于动作条件逻辑功能块执行序号的原则,为进一步保证逻辑动作正确而使用的延时模块时间设置为0.5s,特殊情况需逐级审批确定;机炉主保护使用的模拟量信号,是否传递、是否进行报警,应由热工车间编制方案,生技科审核,总工批准后执行。
2.2.5 DCS系统画面组态中凡涉及设备运行状态及运行方式的操作按钮或手操器应设为OPU级别,画面连接翻页按钮应设为NULL级别。
2.2.6 DCS系统点目录由组态负责人统一管理,其他组态人员不得擅自修改点目录。
2.2.7 系统上电后,每个组态人员每天开始工作前及工作结束后,要对自己负责系统的硬件(MMI、DPU、卡件等)进行检查,对所负责的DPU负荷率进行测试,并填写在组态调试记录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组态负责人汇报,同时填写好相关记录。
2.2.8 组态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系统功能说明书,对所负责的子系统进行组态检查调试。严禁未经组态工作负责人同意,擅自对组态功能进行修改。
2.2.9 如确需要修改组态功能(与功能说明书不符)时,必须经总工批准后实施(提出修改单位提变更申请,热工编制变更方案),并详细填写组态调试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组态修改原因,修改内容(附修改前后的组态图),修改时间,修改后的试验情况,修改人和车间专工签字。修改结束后,必须重新整理相应的逻辑图,并经逐级审批、归档。
2.2.10 组态调试人员对自己每天进行的检查调试工作要做好组态调试记录,最新的组态内容(包括DPU组态、画面组态)要及时备份,并向其它站发送更新;及时对自己负责的DPU进行主、辅控的拷贝,消除辅控DPU的初始状态;同时要对自己负责的MMI站进行锁定,系统密码要保密。
2.2.11 组态调试期间,打开历史站历史数据采集,任何人在未经组态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关闭历史记录。
2.2.12 当系统机柜接线完毕且系统IO卡件与系统端子板连接好后,进行系统的静态在线调试时,必须作好防止误操作的预想并采取防范措施。
2.2.13 动态调试时,组态人员在未经组态负责人允许时,不得擅自对系统设备进行任何操作。
2.2.14 分步传动、整体联调过程中,如需对组态进行强迫置位,待试验结束后,必须及时恢复,并做好强迫置位及恢复记录。
2.2.15 组态调试检查内容:
2.2.15.1系统画面:显示测点的名称是否规范、显示位置是否正确、报警示值及报警颜色显示是否正确;所有画面显示动力名称是否规范、显示位置是否正确,动力的各种状态颜色显示是否正确、手操器使用是否正确;所有画面显示电动门、执行机名称是否规范、显示位置是否正确、门的各种状态颜色显示是否正确、手操器使用是否正确;各系统画面翻动按钮连接是否正确;各站工具栏常显区、滚动报警区及按钮连接是否正确;液位信号量程是否迁移;量程是否正确、流量信号是否开方。填写画面静态调试OK表。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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