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知识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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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律知识400问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家庭法律知识400问”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家庭法律知识400问》 第一部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1、学校在保障女性文化教育权益方面有何义务?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5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第16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有何义务?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3、单位在录用女性职工时有何义务和责任?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 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 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用人单位在女性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期间 有何义务?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26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 特点, 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 不得安排不适合 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 护。第 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 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 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 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同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 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 者聘用合同。 5、用人单位对于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有何特殊的保护措施?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 能适应原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 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 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用人 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 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所需时间 计入劳动时间。 6、女职工生育时的产假如何计算?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生 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 4个月流产的,享受 15天产假;怀孕满 4个月 流产的,享受 42天产假。 7、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相关生育津贴和费用如何计算?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 的生育津贴,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女职 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 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 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 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8、用人单位对哺乳未满 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有何特殊保护措 施?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9条规定:对哺乳未满 1周 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小时 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哺乳 1个婴儿每天增加 1小时 哺乳时间。 9、女职工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 劳动范围包括:(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 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 6次以上、 每次负重超过 20公斤的作业, 或者间断负重、 每次负重超过 25公斤 的作业。 10、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禁忌 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 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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