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情势变更原则.doc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五)情势变更原则

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中常见失误、风险与法律救济“情势变更”一词源于拉丁文rebus sic sicutibus,德文称为Ruckrit Veranderte Umstands,英文写作 Changed Circumstances,其原意为“情势如此发生”。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之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之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和“不可预见说”,德国的“交易基础废止”以及瑞士的“无过失履行不能”等理论。德国法律界普遍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根本是基于诚信原则的实质公平问题,因此任何可能导致不公平的事件如政治变革、法律修订、政府对合同的禁止等都可纳入情势变更的范围。 英美法上与情势变更类似的表述是“合同落空”,其中英国法上关于“合同落空”有两个经典的判例:一是1903年的克雷尔诉享利案(Krell v.henry),又称加冕典礼案。被告租用原告临街房屋一天为观看英王爱德华七世的加冕典礼,后典礼因故取消,被告即拒付房租。原告起诉,法院认为,合同虽未载明租房的目的是为了观看典礼,但考察有关背景可知这是“合同的基础”。由于典礼取消,该合同的基础即不复存在,被告再无支付租金的义务。另一个是1962年的查基鲁格罗公司诉诺布里?索尔公司案(Tsakiroglou Co.V.Noblee Thoh Gmbh),双方于1956年10月4日签订买卖苏丹花生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汉堡。1956年11月2日埃以战争爆发,苏伊士运河关闭。这种情况下卖方可以通过绕道好望角运货,但运费将会上涨一倍。卖方于是拒绝装运,宣告终止合同。在仲裁裁决中,仲裁员认为卖方违约,应赔偿5600英磅。卖方不服而提起上诉,上诉案件审理法官丹宁支持仲裁裁决。他认为,卖方承担了一项义务,即当习惯的航线(指经由苏伊士运河)不能使用时,应当按切实可行的航线来运送货物,而好望角线就是这样一条航线。因此,当事人不得援引合同落空的原则来摆脱责任。依据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的规定,如果由于发生了某种意外事件使合同变得实在难以履行,而这种意外事件按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基本假定是不会发生的,或者由于卖方遵守政府规章而使得合同实难履行,卖方均可免除责任。根据UCC的官方解释,上述情形并不意味着卖方可轻易免除责任。如果仅仅是卖方履约费用有所增加,或者市价涨落,都不能免除卖方的履行义务,因为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尚不构成预料不到的使合同性质发生根本变化的意外事件。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情势变更的情形。学术界对此也作出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对是否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解决纠纷的争论也异常激烈。适用该原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有少数人主张不应设立情势变更原则。他们认为,一方面,情势变更被不可抗力包含,既已规定不可抗力,就没有再规定情势变更的必要;另一方面,该原则属于一般条款,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容易导致滥用,影响法律的规定。大多数人认为应在合同法中设立情势变更原则,并认为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合同法中规定这一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使法庭或仲裁庭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有法可依,减少法官裁判时的任意性,预防滥用该原则的现象出现。 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终将情势变更原则正式录入我国法律体系。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虽然具有根据情势的变化而衡平当事人失衡的权利义务的功能,但其毕竟是对合同效力的变更或否定,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适用这一原则时都保持着慎重的态度。大陆法系认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包括:(1)须有作为缔约基础的环境的客观的异常变化;(2)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3)该变更须有不可预见性;(4)变更的结果使维持原来合同的效力显失公平。而英美法系则认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包括:(1)合同落空是当事人未预见到的;(2)当事人双方均无过失;(3)受挫的结果使进一步履行成为不可能。这种不可能包括法律上的不能、物质上的不能和实际上的不能三种样态。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情势变更的发生时间必须是合同成立以后。若情势变更在合同订立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

文档评论(0)

jgx3536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6111134150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