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的利和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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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的利和弊

理学的利和弊 首先当然是以程朱为中心的“理学”在其数百年统治期中对广大人民的惨重毒害。它给人们那么多的灾难和痛苦,“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卑者、幼者、贱者以理争之,虽得,谓之逆。……上以理责其下,而在下之罪,人人不胜指数,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 “其所谓理者,同于酷吏之所谓法。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浸浸然舍法而论理,死矣,更无可救矣”。“俗学陋行,动言名教,敬若天命而不敢渝,畏若国宪而不敢议,……上以制其下,而不能不奉之。则数千年来三纲五伦之惨祸烈毒,由是酷焉矣”。“明之所在,不惟关其口,使不敢昌言,乃并锢其心,使不敢涉想……。” 之所以又一次搬出这些人所熟知的引文,是因为它们以自己切身感受最清晰地表达了、说明了宋明理学在当时的现实作用。而且,重要的是,即使在纯理论或行动中具有优秀表现的人物,只要一翻阅他们那些涉及社会现实生活的种种议论,便怵目惊心地可以看到这些理学家们是那些地愚昧、迂腐、残忍……,他们几乎无一例外地要求用等级森严、禁欲主义……等等封建规范对人进行全面压制和扼禁。而事实上,一句“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语录,曾使多少妇女有了流不尽的眼泪和苦难。那些至今偶尔还可看到的高耸的石头牌坊——贞节坊、烈女坊,是多少个“孤灯挑尽未能眠”的痛苦情感的凝聚物。而一项“名教罪人”的帽子,又压死了多少有志于进步或改革的男子汉。戴东原、谭嗣同满怀悲愤的控诉,清楚地说明了宋明理学给中国社会和中国人民带来的历史学的损伤。所以,戊戌以来,从谭嗣同到邹容、宋恕,从陈独秀到吴虞、胡适,从鲁迅到巴金、曹禺,无论是政论是小说,无论是《狂人日记》是《家》,也无论是巴金的《家》还是曹禺的“家”……,充满了战斗激情,博得了历史声誉,赢得了人民喜爱的,不正是因为它们以反理学作为基本主题的原故么? 直到今天,这个历时千年的陈旧幽灵也仍然不时地在中华大地上游荡,尽管它常常改头换面,甚至打出马克思主义革命旗号(“狠斗私字一闪念”、“灵魂深处爆发革命??等等)来红装素裹,再世还魂。既然如此,解放以来,我们对宋明理学采取彻底否定的态度不也就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事情吗?并且,直到今天,不也仍有继续执行这种批判、否定的历史使命吗? 那么,行程达数百年的宋明理学就是思想史上毫无意义的一堆破烂吗?它是否也留给了人类某些积极的东西呢?特别是展望未来,当可以彻底消除它的特定封建作用之后,它本身是否还有某种价值呢? 这个问题似乎尚未有令人满意的回答。并且,现实的利害总胜过纯粹理论的考虑。宋明理学的巨大现实祸害完全淹没了它在纯理论上的成就和特点。但是,如果从整个人类和整个民族的更为长远的角度来看,情况当有不同。 人类不但制造、积累、发展外在世界的物质文明,从原始石器、陶器到今天的航天飞机,而且同时也在不断创造、积累、发展内在世界的精神文明。除了物态化的作品之外,它还表现为人的精神、心灵本身的结构状态。人的心理不同于动物,人有其区别于动物的人性,这就是建筑在动物性生理机制上的社会小的心理结构和能力。文化心理结构使人区别于动物,它即是人性的具体所在。探讨、分析、研究这一结构应该是今天哲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这个结构中至少又可以分出智力结构、意志结构和审美结构三大分支(知、意、情),科学、道德和艺术是物态化的表现。它们确乎是历史具体的,随社会、时代、民族、阶级而具有各自特定的内容和作用,但是,同时它们又有其不断内化、凝聚、积淀下来的结构成果,具有某种持续性、稳定性和非变异性。前者(内容)时过事迁,经常变化、发展或消失,后者(形式)却常常内化、凝聚、积淀、保存下来,成为人的主体能力和内在结构。以前讨论得很多的所谓道德继承性、文化遗产继承性诸问题也都与此相关。任何文化、道德都是历史具体的,具有特定的社会、时代、民族、阶级的不同内容,原始时代不同于封建社会,封建社会又不同于资本制度,各种知识观念、道德标准和艺术趣味都在不断变迁。然而也就在这种种变迁运动中,却不断积累着、巩固着、持续着、形成着与动物相区别的人所特有的心理结构、能力和形式。它是心理的,但建筑在生理基础之上,实际上是生理和社会两个方面的交溶统一。因之,它表现为感性自然的普遍性并不是生物性的,而毋宁是社会性的了。 例如,人和动物都有牺牲个体以维护群体的感性活动形式。在动物,这是本能;在人,却是自觉的意志行为,是理性意识作用、主宰、支配感性活动的结果。它表现的正是人的意志结构的威力。这种表现在感性形式里的理学意志,恰恰是在与感性生理的自然欲望——求生、快乐、幸福相对峙甚至冲突中,展现出它的人的本质和人性的庄严。可见,人的主体意志和道德行为并不建筑在自然欲求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理学主宰、支配感性的能力和力量之上。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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