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基本原则.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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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基本原则.1

第四章 海上保险基本原则 学习目标 回顾并巩固四项基本原则的概念、主要内容,并与海上保险的事实相结合,达到能分析并解决实际案例的目的。 重点难点 1.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2.海上保险利益的种类和时效 3.保险人赔偿损失后的权利 4.海上保险近因原则的应用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相关规定 《1906》 二、主要内容 (一)告知 《海》第222条。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担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时间上的要求 告知内容 谁告知 告知的违反: 不告知、隐瞒、误告、欺诈 后果:保险人 A 解除合同 B 增加保费,修改条件 无须告知的情况: 1)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 2)保险人知道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情况 3)保险人表示不要知道的 4)属于明示或默示保证而无无需告知的 (二)陈述 1.时间上 2.形式和内容 违反后果: 错误陈述或遗漏 不管故意或过失, 保险人都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注意与告知的区别 1)陈述-主观的善意,不要求百分百准确 2)告知-客观的知道或应该知道的 案例2:这些事实是重要情况吗 1.一批工艺品投保了足额定值保险,投保金额为28000英镑。但货物的真实价值是900英镑,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并没有向保险人说明超额投保的情况。货物的真实价值是重要情况吗? 2.一批出口陶瓷在投保时被描述为“陶瓷(杯子和盘子)———木箱包装”。到货后发现大量的货损。保险公司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这批货物有一些情况在投保时没有被披露:1,有800多箱货物是用纸箱包装运输的;2,货物是积压品,购买价格便宜;3,有相当一部分陶瓷用漆料润色过度。 (二)保证 明示保证 默视保证 承诺,无条件性,必须严格遵守 1.明示保证 以书面形式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或作为特约条款附加于合同的保证。 必须写入保险合同或与之一起的其他文件(如批单)内 ? 分类: 确认保证 承诺保证 例外 (1)情形变迁导致保证不必被遵守 (2)如果法律变更使得原来的保证成为不合法,则该项保证就不必遵守了 (3)保险人表示弃权的保证 2. 默示保证 是指没有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用文字载明,但从习惯或社会公认的角度看,被保险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间接方式来表明的保证。 1)期间不同: 2)重点不同: 1)内容上: 2)后果不同: 3)形式上: 与告知的区别: 与陈述的区别: 我国保险人最大诚信的体现: 1.订立合同前的说明 1)我国只有保险法有相关说明 2)种类 A 明确列明 B 明确说明 2.承保落空时的告知 是指海上保险合同从订立时起,由于某些原因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并未承担已收保险费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我国: 第224条规定:“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常见的默示保证 (1)船舶适航的默示保证。 海上保险中,要求保险船舶或载货的船舶必须适航。所谓适航,指船舶在一切方面都能合理地经受所保航程所发生的普通风险。适航的状态是一个相对的标准,要考虑具体的船舶和船舶所航行的区域等。在航程保险单下和在定期保险单 下对船舶适航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 在航程保险单下,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在航程开始时,船舶对于所保航程应具有适航能力。如果保险责任开始于船舶停泊在港时,那么该船也必须适港(Portworthy)。如果航程分为不同的阶段,每一个阶段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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