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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律师刘战锋:怎样理解交强险免赔(不予赔偿)?
洛阳交通律师刘战锋 //怎样理解交强险免赔(不予赔偿)?
来源于刘战锋博客:/1205588158/infocenter
交强险免赔(不予赔偿)范围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①被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②被保险人财产,或在被保险人机动车上的财产;
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③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④仲裁或者诉讼等相关费用。
(1)交强险免赔(不予赔偿)范围分为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对免除和财产赔偿损失责任的绝对免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条例》第22条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A.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对免除:
①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但是,对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及医疗费用赔偿不免责。
B.财产赔偿损失责任绝对免除: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即“故意”受害行为、“车内”损失和间接损失均不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完全免责(不负赔偿责任和垫付责任)。
提示:
①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的,交强险免赔的只是财产损失,而不包括人身伤亡损失和医疗费损失。
②酒后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
交强险赔偿限额: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洛阳交通律师:刘战锋
联系电话 QQ :122100434
洛阳市 南昌路 申泰大厦11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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