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行而上学原理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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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行而上学原理3

一切可以由契约获得的权利在体系上的划分 31.契约的分类。货币和书籍的法律概念 有理由要求权利的形而上学科学,应该完整地和明确地决定这门科学的先验概念的合乎逻辑分类的各个分支,以便把它们组成一个真正的体系。另一方面,一切来自经验的分类仅仅是些片断的部分,它让我们处于不肯定之中,不知道还存在哪些部分内容需要寻找出来,使全部被划分概念的所有各方面达到完善。另有一种分类,它与只凭经验的划分法相反,是依照先验的原则来分类,可以称之为教理的分类。 每一项契约,从客观上来看,包括两个法律行为:允诺与对它的接受。经由后者而来的获得(除了这是一种“承担的契约”需要交付而外)不是契约的一部分,它是此契约法律上的必然结果。请再从主观上考虑,或者考虑这种获得(依据理性作为一个必然的结果,它应该发生),在事实上,作为一种物质上的结果,是否会必然随着发生。显然,我毫无把握或保证:仅仅根据接受一项允诺,这个获得将会必然发生。因此,需要有某些外在的东西和这种契约的模式联系起来,以便使此契约所规定的获得变得肯定。这只能通过某种因素去完成和决定这个必须的手段来达到获得,并以此来实现此契约的目的。为了和接受人联系以及为了他的利益,需要有三个人参予:允诺人、接受人和警告人或保证人。保证人的重要性是很明显的,但是,通过他的参予以及他和允诺人的特殊契约,接受人并不能得到什么实物,只是一种强制的手段,让他能得到那些属于他所有的东西。 根据理性的逻辑分类原则,只应该有三种纯粹而简单的契约模式。当然存在无数的混合模式和经验中的模式,再加上法定的和习惯的涉及“我的和你的”原则的形式,这些形式都与理性的法则一致。但是,它们都被划在形而上学的权利科学范畴之外,只有理性的契约模式,才在这里加以说明。 一切契约都是建立在获得的目的之上,它们是: 1)无偿的(单方面受益的)契约,单方面获得;或者 2)负有法律义务的契约,彼此相互获得;或者 3)告诫的契约,没有任何获得,仅仅保证已经获得了的东西。这种契约对某一方来说可能是无偿契约,但同时对另一方来说是负有法律义务的契约。 1)无偿的契约有: (1)保管,包括受托保管某种有价值的存放物; (2)借用,借一物给他人使用; (3)捐赠,一种无偿礼物。 2)负有法律义务的契约,或者是交换的,或者是租雇的契约: (1)交换约或彼此交换的契约: ①物物交易或者严格的真正的交换。以货易货; ②买卖,为了钱而出卖货物; ③借钱或借物,指可以用同类物偿还为条件的借用,例如借谷还谷,借钱还钱。 (2)出租或雇用的契约①: ①德文版有一注,说这是“应该负有责任的契约”。——译者 ①出租一物给他人去使用。如果这个物只能以同类物偿还,此物可能就是一项负有法律责任契约的对象,并考虑到此物的收益; ②受雇去劳动。让他人按一定价钱使用我的劳力的契约,订此契约的工人是受雇的仆人; ③委托。委托契约是代替另一人并以另一人的名义,去执行某件事情的契约。如果这个行为仅仅是代替另一个人去做的,并不同时以另一人的名义,那么,这是用不着委任的行为;但是,如果一个行为要用他人的名义去做,这就构成委托,它作为代理的契约是一项负有法律义务的契约。 (3)告诫的契约是: ①抵押品。以一项动产作抵押品,它被存放起来作为保证; ②保证人的责任。为了完成另一人的承诺而作出的保证; ③人身安全。在履行契约时,对人身安全的保证。 通过上面列出的各种模式,一个人的财产可以转让或过渡给另一个人,包括为了这种转让需要的某些对象或者工具的概念。看起来,这些对象或工具完全是经验的,因此,它们是否可以有资格列人形而上学的权利科学好像还有疑问。由于在这样的科学中,它的分类必须依照先验的原则,而关于法律关系的内容(它可能是暂时的)应该撇开不去考虑,我们只应该去考虑法律关系的形式。 这样的一些概念可以用货币与所有其他作为商品和货物的可交换物之不同来说明;或者可以用书籍来说明。如果把货币和书籍作为说明的例子来考虑,那么,我们可以看出,货币的概念在商业交易中是所有人类通过物来交往的中介手段中,数量最大和最有用的手段,和书籍在交换思想中作为最巨大的手段一样,这些概念会自己溶化在一些纯粹智力和理性的关系中。很明显,这样的一些概念并不因为和经验的东西混合,而真的减弱了纯粹理性契约的既定体制的纯洁性。 用货币和书籍的概念来说明契约的关系① ①德文版无此标题。——译者 (1)什么是货币? 货币是一种物,只能在转让或交换中才能利用它。亚亨瓦尔给货币下了一个很好的词语上的定义,他的定义能充分地把含有这一类意志的对象和其他的对象区别开。但是,这个定义并没有给我们什么知识,能说明这样的一种物可以作为货币的合理的可能性。可是,我们从这个定义中仍然可以了解不少内容:1)这种转让在人类相互交往中和交换的模式中不是看作赠送礼物,而是意在通过负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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