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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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6-4-6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各项教学活动,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本科教学活动。第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第三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与本科教学活动有关的人员和部门,在教学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对学校本科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消极后果的行为和事件。第四条 根据教学责任事故发生的情节和产生的后果,分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认定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一、教学管理类 1.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制定好教学计划、做好教学进程等工作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因管理和协调不力,造成教室、实验室、考场等使用发生冲突,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未能将教学活动的调整、变动等情况,及时通知给教师和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4.不按要求组织订购、漏订、误订教材或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学生到书率不足90%。二、教学类 1.上课、监考等无故迟到、早退5至10分钟; 2.在上课或其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接打电话;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 4.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断5至10分钟; 5.未经批准私自更换教材,或私自为学生组织、推销教材; 6.无故未完成预定教学计划; 7.划定重点考试范围或向学生暗示考试内容; 8.未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不服从教学工作分配与安排; 9.监考不严,对学生作弊不及时制止、处理; 10.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或遗失学生考卷,或阅卷教师丢失学生考卷,造成学生考试成绩缺失; 11.无故不按时上报学生考试成绩时间超过一周; 12.不按要求批改学生作业、上习题课、辅导答疑、指导实验、实习工作; 13.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14.在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不按要求指导或因工作不负责,导致学生不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或教学质量低; ??? 15.因准备不充分,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按时完成超过10分钟。三、后勤保障类 1.因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况,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2.因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多媒体教学设备等无法正常使用超过10分钟; 3.教室、实验室内黑板、实验台、桌椅、水电设施等损坏,报修后两个工作日仍未予修理,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4.教室、实验室等误时开门5分钟以上。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认定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一、教学管理类 1.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制定好教学计划、做好教学进程等工作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且后果严重; 2.因管理和协调不到位,造成教室、实验室、考场等使用发生冲突且后果严重; 3.未能将教学活动的调整、变动等情况及时通知给教师和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且后果严重; 4.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5.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6. 教学管理人员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等材料。二、教学类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上课、监考等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 3.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断10分钟以上; 4. 未经正常批准程序,擅自停课、调课、缺课、请人代课等,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严重降低; 5.泄露考试内容; 6.考试命题、试卷制作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7.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或计分严重失误而损害学生权益; 8.怂恿、帮助学生作弊; 9. 在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纵容、默许学生伪造数据,抄袭他人成果,支持学生弄虚作假。 三、后勤保障类 1.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室、实验室等装、维修未及时完成,造成教学活动无法进行; 2.对报修的教学仪器设备不及时修理,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教学秩序混乱。第七条 其他导致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行为和事件,视其情节轻重,定为相应等级的教学责任事故。第八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务部对全校本科教学活动进行检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责任事故,并接受对教学责任事故的举报; 2.教务部统一制定《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表》; 3.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进行核实,由责任人填写《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表》; 4.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组织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表》在事故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报教务部; 5.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部组织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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