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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民事訴訟法典第9/1999號法律
司法組織綱要法
*(根據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重新公布的全文,該文本已引入由十一月一日第7/2004 號法律和第9/2004 號法律作出的修改和增補的內容。)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管轄權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二、除《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規定的情況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管轄權。
第二條
司法機關
司法機關指法院及檢察院。
第二章
法院的組織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條
定義
法院為唯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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