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第八章 节 反垄断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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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第八章 节 反垄断法.ppt

(六)拒绝交易 典型的拒绝交易行为就是拒绝供货,即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拒绝向某个客户供应其所需要的商品。 第三节 禁止垄断协议制度 一、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垄断协议,也称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联合行为、不正当交易限制、限制性贸易行为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实施的排除、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特征: 第一,垄断协议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主体共同实施的行为。 第二,垄断协议达成后,各主体之间的独立法律地位不会发生变化 。 第三,达成垄断协议的方式是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协同行为。 第四,垄断协议是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或效果的行为。 二、横向垄断协议 (一)横向垄断协议概述 横向垄断协议,或称横向限制竞争行为,人们通常也称为“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同一经营层次的同业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协同行为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几种主要的横向垄断协议 1. 固定或者变动价格 固定或变动价格卡特尔,是指处于同行业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 2. 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 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卡特尔,是指竞争者之间进行的通过联合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来控制产品供应量的行为。 3. 分割市场 包括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常见的是分割销售市场行为。表现为: 划分地域市场 划分客户市场 划分产品市场 4. 联合抵制交易 联合抵制交易,又称为集体拒绝交易,是指多个竞争者之间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的行为。 5.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通常称为不竞争条款,是指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限制被许可人在市场上与许可人就相互竞争的产品在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等方面进行竞争。 6. 串通招投标 串通招投标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投标人之间串通,相互约定投标报价或轮流中标等内容,损害招标人的利益;二是招标人与少数投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三、纵向垄断协议 (一)纵向垄断协议的概念 纵向垄断协议,或称垂直限制竞争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营层次的经营者之间实施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纵向限制行为是否涉及价格因素,可将其区分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和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 (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主要就是维持转售价格行为。所谓维持转售价格,是指产品的制造商或供应商要求购买方必须按照一定的价格水平转售其产品的行为。如有违反约定,则对交易相对人给予违约金处罚、断绝供应、取消折扣、现金提货等制裁。 (三)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 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制造商或供应商对购买方的限制不涉及价格成分,如只限制销售区域、销售对象等。 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虽然对竞争秩序有一定影响,但也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甚至在一些方面还是促进竞争的。因此,对此类限制行为,都采用合理原则予以具体分析,而且各国法律基本上采取了“原则上合法,但不得对竞争构成重大限制”的态度。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类型及其对竞争的影响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又称企业结合或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资产、订立合同以及其他方式,能够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支配性或控制性影响的事实。 (二)经营者集中的类型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20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三)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 1. 正面影响 2. 负面影响 二、规制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制度 (一)承担事先申报义务的要件(即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报:(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在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在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以上申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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