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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材项目7 企业破产法.ppt
项目7 破产法 一、 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公平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破产是市场运行的一种必要的机制,商品经济的庞大肌体正是通过基本组织细胞的“生老病死”不断的优胜劣汰、新陈代谢而向前发展的。 (沈阳防爆器械厂 厂长石永阶) 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06年8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新破产法的特点) 关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 (豫新建筑公司 破产企业的集资建房)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特别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公交公司、自来水公司的破产需慎重) 破产申请 1.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清算负责人申请破产。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管理人的组成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法规定,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有三类: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主要指律师和会计师。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财产权利。有形财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流动资金;财产权利包括债权和无形财产,如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和特许权等。 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包括债务人投资的收益、破产财产的孳息、破产程序开始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这段时间债务人继续经营的收益和基于其他合法原因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财产权利。有形财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流动资金;财产权利包括债权和无形财产,如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和特许权等。 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包括债务人投资的收益、破产财产的孳息、破产程序开始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这段时间债务人继续经营的收益和基于其他合法原因取得的财产。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破产费用 所谓破产费用,是指破产过程中,为保障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是指为维护破产利害关系人的共同利益,以破产财产为基础所形成的债务。共益债务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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