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材项目4个人独资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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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材项目4个人独资企业法.ppt

案例: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4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2.投资者是个人独资的企业财产的唯一所有者。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 (1)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 (2)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 (3)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原则 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其他合法权益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外的有关权益,如名称权、自主经营权、平等竞争权、拒绝摊派权等。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如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和“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投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的产生 2.通知与公告程序 3.债务承担与消灭(5年内) 4.财产清偿顺序 5.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6.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及权利和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方式有两种:即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和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委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力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漏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 (一)会计事务管理 (二)用工管理事务 (三)社会保险事务 我国目前设有五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一)申请贷款权 (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拒绝摊派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案例1:2004年3月8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自企业,同时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2007年8月31日,A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的丙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007年9月15日,人民法院指定丁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5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欠丙8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2万元,实物折价6万元;(3)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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