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材反垄断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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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我国已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法,其中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禁止。 第一节 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一、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一)垄断的概念 垄断的经济学定义:是指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 法律上的垄断:是指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为,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垄断的特征 1、垄断结果——削弱竞争的活力和效力; 2、垄断的支撑——根据某种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社会力量 3、垄断的手段——对市场的操纵和独占 4、垄断的本质——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经济行为。 二、我国反垄断立法目的和禁止的垄断行为 (一)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反垄断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反垄断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四、几个概念 1、经营者:反垄断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相关市场:反垄断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禁止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3、垄断协议: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4、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二节 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 一、垄断协议的含义 1. 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2. 垄断协议与民法中的合同的区别 ★表现形式:垄断协议还可以包括诸如行业协会或企业协会的决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 订立方式: 垄断协议无需当事人的明示和积极的方式订立 ★ 规制的法律:垄断协议为公法或者至少是社会法所规制,而非私法 ★ 法律性质:反垄断法是强制法 二、垄断协议的种类 价格卡特尔 数量卡特尔 横向垄断协议 地域卡特尔 非法技术卡特尔 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 三、横向垄断协议 (一)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纵向垄断协议:通过限定交易相对人转售的交易条件实现的垄断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以下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四)行业协会的禁止规范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 方便面案 2006年12月26日,方便面中国分会在北京召开一届八次峰会,研究棕榈油和面粉涨价引起的企业成本增加问题。会议商定,高价面(当时价格每包1.5元以上)、中价面(当时价格每包1元以上)和低价面(当时价格每包1元以下)涨价的时间和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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