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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通论第7章 节 市场交易法律制度.ppt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二)经营者的义务 2.接受监督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二)经营者的义务 3.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二)经营者的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 应当作出真实、明确 的答复。商店提供商 品应当明码标价。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二)经营者的义务 5.真实标明身份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一般表现为发票、收据、购买小票、保修单、信誉卡等形式;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二)经营者的义务 7.品质保证义务 品质担保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对于商品或者服务品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法律没有规定但经营者作出了明确承诺的,经营者应当在承诺范围内承担品质担保义务 。 品质担保义务有两个例外,一是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因自己使用中的重大错误而导致商品或者服务品质下降,消费者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害后果;二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被告知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仍然购买的,消费者承担该瑕疵造成的风险。 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行为 (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制定一个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经营者在这一基准价及其浮动内自主制定价格。 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状况以及市场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内自主定价,但不能超过浮动幅度。 政府指导价主要适用于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价格和服务价格。 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行为 (三)价格听证制度 价格听证制度是指政府在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支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以形成合理价格制度。适用以下收费: 主要包括重要的公用事业、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和自然 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 关系人民日常生活的收费。 四、价格总水平调控 (一)价格总水平的涵义和调控目标 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时期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的综合反映,是社会各类商品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价格机制在确保价格总水平稳定方面存在不足,需由国家宏观引导调控来弥补。保持价格总水平稳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四、价格总水平调控 (一)价格总水平的涵义和调控目标 1.价格总水平不是固定不变的,允许相邻时期有较小的变动。由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矛盾引起的价格总水平一定幅度的波动正是市场价格机制在发挥作用。 2.不排除某些具体商品价格有较大幅度的变动,具体商品价格的变动应以不严重推动总水平的上升为限。 3.稳定最终产品中人民基本生活消费品的价格及重要的资源价格。由此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应有三个数量界限——即价格上涨的幅度不超过经济增长率,不超过人们工资收入增长的幅度,不超过银行存款的利率。 四、价格总水平调控 (二)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具体措施 1.价格监测制度 价格监测制度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运行的规律,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分析、研究,预测和公布未来一定时期内商品市场价格和价格总水平的变化及其趋势的制度。 价格监测有利于政府价格部门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进行监督、管理,也有利于经营者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做出正确决策。 四、价格总水平调控 (二)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具体措施 2.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与价格调节基金 对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当某种重要商品价格上涨过高时,可以抛售储备商品,抑制价格上涨;当某种重要商品价格过低,影响生产者的合理收益时,即收购这种商品,以支持价格。 设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与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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