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通论第4章财务相关管理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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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通论第4章财务相关管理法律制度.ppt

四、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及其设立条件 1.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4.个人会计师事务所 5.合伙人、股东、设立人 6.主任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一名主任会计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其全体合伙人共同推选的一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担任,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其设立人担任。主任会计师全面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活动,组织制订并实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操作规程、质量控制、人事、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会计师事务所 (二)设立程序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2)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3)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4)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5)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6)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 (二)设立程序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四、会计师事务所 (二)设立程序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会计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执行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四、会计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纳税。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应按不低于业务收入10%的比例提取风险基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除业务收费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会计师事务所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审计业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承担审计责任的免责情形,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定不得持有和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期限内,持有和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财产;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贿赂、提供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不得对同一被审计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不得拒绝、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拒绝提供、隐匿、伪造、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五、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法律地位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自愿协商成立的社会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合法的社会组织。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下设有常设办事机构。 五、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五、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包括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又分为注册会计师个人会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 五、注册会计师协会 (四)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2)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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