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节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实务(税务代理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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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节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实务(税务代理实务).ppt

* * 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实务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或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税务机关依法裁决税务争议的过程。税务行政复议既是依法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权益的税收管理制度,也是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渠道。2004年5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对税务行政复议的各项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特殊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复议申请;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2.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3.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最初报请批准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4.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征、代缴税款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该委托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一般是指经济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控股关系等。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复议行为而参加复议的个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职权划分。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是税务机关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 1.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4.对其他税务机关、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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