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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节 献血用血法律制度 卫生法律法规第2版课件.pptx
第15章 献血用血法律制度新疆伊宁卫生学校 江 虹 制作 第15章 献血用血法律制度第一节 献血法律制度第二节 临床用血法律制度 第三节 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第四节 违反献血用血法律制度的责任学习目标1、了解献血法的概念、意义2、掌握无偿献血相关规定3、熟知血站的设置、审批及血站的管理规定4、掌握采供血的法律规定5、熟知血液制品管理的法律规定6、了解违反献血法律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案例导学刘某,男性,27岁,特三级厨师。1996年因车祸被立即做脾切除手术,术中输入了市中心血站送来的1600毫升新鲜血液。手术非常成功,但手术后1个月左右,刘某出现乏力、厌油、恶心、食欲减退、小便色黄等症状,诊断为输血后丙型急性黄疸型肝炎。刘某及其家属与医院和中心血站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法庭审理查明刘某作为特三级厨师,从事厨师工作已有10年,每年都要经过卫生防疫部门的严格体检,从未发现有“丙肝”病史。献血员曹某1995年曾患过“丙肝”,而1996年刘某输入的血液中有400毫升是曹某所献。这次输血后即患了“丙肝”,显然是输入曹某的血液所致。由于中心血站对献血员体检化验及对血液复查不严,以致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血液,造成了刘某因输血而染上了“丙肝”病毒的严重后果。问:⑴刘某染上“丙肝”病毒,谁应承担责任? ⑵中心血站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第一节 献血法律制度一、献血法概述二、献血法立法的意义三、无偿献血四、血站及采、供血第一节 献血法律制度 三、无偿献血 无偿献血是指为拯救他人生命,志愿将自身的血液无私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而献血者不向采血单位和献血者单位领取任何报酬的行为。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一节 献血法律制度四、血站及采、供血血站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一)血站的设置与审批 1、血站的设置 2、血站的审批第一节 献血法律制度(二)血站的管理1、执业许可证2、注册登记3、监督管理第一节 献血法律制度(三)采血 1、 采血时,首先应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 2、《无偿献血证》及献血档案中记录献血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血型、献血时间、地点、献血量,并由采血者签字,加盖该血站采血专用章。第一节 献血法律制度(四)供血 1、在血液供应方面,血站应保证血液的来源有据可查 2、血源、采供血和检测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十年。 3、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血站基本标准》的要求。第二节 临床用血法律制度一、临床用血的供给二、临床合理用血的管理三、临床用血的规定第二节 临床用血法律制度一、临床用血的供给临床用血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确保采血用血安全。第二节 临床用血法律制度二、临床合理用血的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第二节 临床用血法律制度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血,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应当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第二节 临床用血法律制度三、临床用血的规定公民临床需要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第三节 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一、单采血浆站的设置二、原料血浆的采集三、血浆制品生产经营机构的管理第三节 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血浆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一、单采血浆站的设置卫生部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报卫生部备案。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第三节 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第三节 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二、原料血浆的采集(一)健康检查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合格的,核发《供血浆证》。采浆前,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并核对其《供血浆证》,不合格的,由单采血浆站收缴《供血浆证》,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行政部门监督销毁。第三节 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二)血浆的采集采集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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