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 司法与 及立法 法学入门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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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司法与 及立法 法学入门课件.pptx

第九讲 司法与立法 司法的概念 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权与行政权同属法律实施的过程,但行政权属于管理权,而司法权本质是判断权,有如下区别: 1、行政权具有主动性,司法权具有被动性,即“不告不理”原则; 2、行政权具有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行政权是为了实现执政者的施政纲领和政策选择,而司法权则主要是处理正义与否的问题; 3、行政权注重结果的实质性,司法权注重过程的形式性;(案例1) 4、行政权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而司法权则具有稳定性; 5、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只能有司法机关享有; 6、行政权主体职业的行政性, 司法权主体职业的法律性,如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与司法考试的区别; 7、行政权效力的先定性, 司法权效力的终极性; 8、行政权运行方式的主导性, 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 9、行政权的机构系统内存在官僚层级性, 司法权的机构系统内则是审级分工性; 10、行政权的价值取向具有效率优先性, 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 司法的主体 司法主体即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 在西方实行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里,司法权由法院来行使,而在中国,司法权则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因此,法院和检察院在中国是司法主体。 通常所谓的“公检法司”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他们并不都是司法主体,而只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法机关”。 个人认为,检察院是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有着明显的倾向性,因此,检察院应该从属于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 司法体系 司法体系也称“司法体制”或“司法系统”,是指由国家宪法、组织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体系。 中国分为人民法院系统和人民检察院系统 法院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县、县级市、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地级市、直辖市内设中级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法院还有诸多派出法庭。 法院的层级划分与宪法行政区划不同,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违宪之嫌。 专门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林业法院、海事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下设:刑事、民事、经济和其他审判庭。 当代西方学者对于立法概念的界说主要有两种,第一是过程说,即认为立法是国家机关制定法的过程;第二是结果说,即认为立法是立法过程中所产生的结果即制定的法本身。 对此《牛津法律大辞典》作出了概括:“立法(Legislation)指通过具有特别法律制度赋予的有效地公布法律的权力和权威人或机构的意志制定或修改法律的过程。这一词亦指在立法过程中所产生的结果,即所制定的法律本身。在这一意义上,相当于制定法。” 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法的制定。 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当今中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也不同于一般的单一制国家,对立法权限的划分,实行的是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地方两级并存、多层次结合的体制。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 2、国务院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 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立法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5、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 6、经济特区的立法权限。 7、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限。 立法与法律形式 人大立法:法律 国务院立法:行政法规 部委立法: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立法: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大立法:地方性法规 经济特区立法 特别行政区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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