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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节 城市历史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城市规划原理与设计).ppt
第九章 城市历史遗产保护与再利用 ;;9.1 城市历史遗产保护概述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主要有:;;;;;;;;;7.保护特色建筑风格:保护特色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颜色、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控制适当的建筑尺度高度、体量非常重要,切记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8.保护历史环境:事物与其存在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脱离环境而存在。历史文化遗产环境的意义更重要,重要的、特色的、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地形、地貌、原野、水体、花木及其特征都要保护;
9.拿不准的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应暂不拆除。许多偏远的地方,尤其是山区农村,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虽然不是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却也是历史文化遗产,有相当高的价值。当地人不知道,有没有财力和机会请专家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暂不拆除,以免造成遗憾,待专家论证后在根据情况处理。;;9.2 西方城市历史遗产保护概况;;9.2.2西方各国的历史遗产保护概况
1.法国的历史遗产保护概况
法国的历史遗产保护突出的特点是其相关行政管理体系,体现了较强的集权与专家治理色彩。
;;;3)1902年的“美丽时代”,建筑的檐口高度限制在20m,将建筑的最大高度提高到30m,也就是说,只要沿街建筑的进深达到10m以上,建筑就可能有一个3层高的逐渐退让的屋顶。
4)1967年“城市高楼的规定”,巴黎的建设管理规定将位于市中心的建筑限高规定为31m,在城市环线地区提高到37m。
5)1977年,将建筑在市中心的最大限高降低为25m,在城市环线地区降低为31m。这一建筑高度的规定一直使用至今。
;2.英国的历史遗产保护概况
在英国,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地方规划部门分别是中央和地方的历史建筑和旧城保护的行政机构。
英国遗产管理机构有1600名雇员,并承担以下职能:
1)管理英格兰410处古迹、历史建筑;
2)倡导遗产保护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3)提供遗产保护的法律咨询;
4)为个人、慈善团体和地方政府提供部分保护基金;
;;;;;9.3 我国历史遗产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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