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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节 合同的保全 合同法 .ppt
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第一节 合同的保全概述;第一节 债权人代位权;《合同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三)债务人已陷入迟延;(四)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度。
解释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不得处分债务人的权利。
依诉讼的方式为之。
对次债务人财产保全以提供担保为前提。
解释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传统观点:入库原则——债权人不得优先受偿。
依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法理,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然后再依债之清偿的规则清偿债权人债权。
债权人代位受领后,由于清偿的效果归属于债务人,代位债权人负有返还所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对此标的物,其他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执行以实现其债权。
如果代位受领的标的物与被保全债权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发生抵销,则可以由代位债权人主张适用抵销的规定 。进而实现了事实上类似于优先受偿的效果。在没有抵销的场合,应该由代位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
解释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应当允许债权人请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交付标的物。请求债务人偿还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就该费用享有对第三人的给付物的留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案例;;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甲公司在乙公司处有一笔100万元的债权,虽然已经到期,但乙公司以缺乏资金为由一拖再拖,拒不还款;期间乙公司悄悄将一栋价值100多万元的门面房以20万元转让给丙公司,还无偿赠送了一个价值10万元的车库;丙公司购得后投资数万元把房子装修改建成酒店。甲公司得知后催乙公司还债未果,认为乙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乙公司低价转让门面房和无偿赠送车库的行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2、债务人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即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扩充解释如:赠与、借贷、出租、保证、出质、抵押及其他发生处分财产的效果的债务人的意思表示(如催告、抵销、和解)。
不得撤销的范围:
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得扣押的权利
财产利益的拒绝;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应当以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后的清偿能力之维持与否,作为判断的基准。
债务人处分财产致使任一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获得全部满足或者降低满足全部债权的可能性的,视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古罗马法以来,立法例对于债务人恶意让渡财产或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行为,均采取了适度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立场。
法国为代表的国家: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只有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益的第三人知其事实(债务人恶意及债权人受害的事实)的,债权人始得主张撤销权。
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901条规定,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行为时,惟有第三人知道债权人的损害并参与了债务人作出的预先安排等诈害行为的,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有前述情形的,亦同。
德国、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对于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只要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而在有偿行为的场合,只有债务人(包括第三人)方面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二分法”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4条规定:债务人所为之无偿行为,有害及债权者,债权人得申请法院撤销之。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的权利者,以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申请法院撤销之。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原告:许广义
被告:胡奎明、顾蕙芳,原系夫妻
第三人:胡佳,系两被告之子
案由: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 1996年3月16日,原告交给被告人民币6万元,约定于1998年间还款。到期被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胡奎明在1999年8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1999年10月25日,原告持借条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还款。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但被告仍未还款。2000年11月15日,原告以两被告在与原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于1999年2月将房产赠与儿子胡佳,是为了逃避债务,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为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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