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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原始记录填写、报告编写与保存;1;原始记录的填写;1.药品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原始、真实、完整清晰,易读,不易擦除。原始记录应使用蓝黑墨水的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凡用微机打印的原始数据及图谱应签注操作者姓名、日期。
2.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仔细核对检品标签信息与请验单内容是否相符,并逐一记录规格、批号等原始记录中的必要信息。
出现检品标签信息与请验单内容不符时应及时和送样人员沟通。
;3.检验过程中应及时记录所用仪器型号、仪器编号,所用试液、试剂的名称、批号。且不得空页或空项,空页、空项不需填写时用横线划掉。检验中使用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记录其来源、批号和使用前的处理;用于含量(或效价)测定的,应注明其含量(或效价)和干燥失重(或水分)。
;4.检验记录中,应首先记录样品的名称、批号、送检时间等相关样品信息,写明检验的依据。凡按中国药典、地方药品标准或国外药典检验者,应列出标准名称,版本和页数;凡按公司内控质量标准检验,应列出标准名称或其编号。
;5.
5.1检验过程中,可按检验顺序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检验日期,操作方法(应完全按照该品种检验操作规程中所载的检验方法检验,并全部记录),如有特殊要求的检验,根据要求记录实验条件(如实验温度、压力等),观察到的现象(不要照抄标准,而应是简要记录检验过程中观察到的真实情况,遇有反常的现象,则应详细记录,以便后期作为参考和查阅的依据)。
;5.2实验数据,计算(注意有效数字和数值的修约及其运算)和结果判断等;均应及时完整地记录,严禁事后补记或传抄。如发现记录有误,可用单线划去并保持原有的字迹可辨,不得擦抹涂改,并应在修订处签名或盖章,以示负责。检验或试验结果,无论成败(包括必要的复试),均应详细记录、保存。对废弃的数据和失败的实验。应及时分析其可能的原因,并在原始记录上注明。
;6.同品种多批号检品连续进行检验时,如紫外分光光度法进行含量测定中,使用同一对照品(标准品),其对照溶液的制备(前处理、称量、稀释过程)及吸收度值、标准曲线等;如高效液相色谱法用以进行药品的含量检验中,对照溶液的配制及其图谱等,凡属上述情况之一者,均可只详细记录一个批号的情况,并在其余批号上以同样的情况体现。
;7.每个检验项目均写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或范围,根据检验结果作出单项结论(呈正反应或不呈正反应,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并签署检验者的姓名。
8记录整理
各检验项目的最终检验结果的有效数位按《有效数字和数值的修约及运算标准操作规程》处理。
9.记录复核:复核人复核检品信息、文字书写、数据计算、有效数字取舍和结论。
;检验项目的记录:先写明检验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应规范,不得采用习语。可依实验的先后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最后应对该项目的检验结果给予明确的结论。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所有检验项目的记录内容,实验人员应如实填写详细记录实验现象和数据。;1.性状:应根据检验中观察到的情况如实描述药品的外观,不可照抄标准上的规定。如标准规定其外观为“白色或类白色的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可依观察结果记录为“白色结晶性粉末”。标准中的臭味和引湿性(或风化性)等,一般可不予记录,但遇异常时,应详细描述。
1.1溶解度:应详细记录供试品的称量、溶剂及其用量、温度和溶解时的情况等。;1.2相对密度:进行此项检查,应记录采用的方法(比重瓶法或韦氏比重瓶法)、测时的温度、测定值、计算公式及结果。
1.3比旋度:记录仪器型号,测定时的温度,供试品的称样量及其干燥失重或水分,供试液的配制,旋光管的长度,零点(试仪器的检验特点而定)和供试液旋光度的测定值各3次的读数,取其平均值,计算比旋度等。;1.4 折光率:记录仪器型号,温度,校正用物,3次测定值,取平均值报告。
1.5 熔点:记录采用第×法,仪器型号或标准温度计的编号及其校正值,除硅油外的传温液名称,升温速度;供试品的干燥条件,初熔及全熔时的温度(估计读数到0.1℃),熔融时是否有同时分解或异常的情况等。每一供试品应至少测定2次,取其平均值,并加温度计的校正值;遇有异常结果时,可选用正常的同一药品再次进行测定,记录其结果并进行比较,再得出单项结论。(如用仪器自动读书的情况,根据仪器操作规程正确记录数据)
;1.6 吸收系数:记录仪器型号与狭缝宽度,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2份)及其干燥失重或水分,溶剂名称与检查结果,供试液的溶解稀释过程,测定波长(必要时应附波长校正和空白吸收度)与吸收度值(或附仪器自动打印记录),以及计算式与结果等。(或根据仪器的自身特点进行相关的数据记录)
;1.7酸值(皂化值、羟值或碘值):记录供试品的称样量(除酸值外,均应作平行试验2份),各种滴定液的名称及其浓度(mol/L),消耗滴定液的毫升数,空白试验消耗滴定液的毫升数,计算式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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