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公元1368年一一1644年) 中国法制史 国家级精品课程课件 92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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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一一1644年) 第一节? 立法概况 明历时267年,统治环境严峻: 北方蒙古贵族侵袭内地;后期满族在东北崛起。 明朝整个皇室政治文化素质低下。16位皇帝中,除明太祖、明成祖有雄才大略外,仁、宣堪称守成皇帝以外。其他诸帝生于深宫,长于妇人之手,政治文化素质不高。 内外交困,皇权更腐朽集中。 ?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产生原因: 一是吸取元朝灭亡的教训。 二是受“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 (一)肃正纲纪,重典治国 朱元璋信奉“刑乱国用重典”的经典信条,并把治吏作为治国重点。 表现:首先是重典治吏方面。 ——朱元璋取消官当,减少官吏特权。 其次是是重典治民。 (二)礼法并用,明刑弼教 朱元璋:“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明刑所以弼教” 。 强调将礼的预防犯罪职能与刑的镇压犯罪职能有机结合起来,以法律手段推行德礼教化。 表现: 《大明律》卷首曾将“八礼图”与“二刑图”并列,并有“存留养亲”、“同居相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等多项条款。 (三)法贵简当,使人易晓 朱元璋要求立法简单明了,便于实施,反对法律“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以防止贪官污吏出入人罪。 “网密则无大鱼,法密则无全民。” 强调法律条文不必面面俱到,而应突出立法重点,集中发挥法律的作用。 简、严是明律的特点。 明不重视法律教育,取消了专门的法律学校——律学,但是重视法律宣传。要求官员读律。 立法工作与法制宣传并重。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的制定——立法的开端。 《大明律》是明朝基本法典,它“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洪武二十二年,至洪武三十年始颁示于天下” ,前后经过四个阶段,共历时三十年。 《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是唐以后法典编修体例上的一大变革,为清律所继承。所以,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有重要的地位。 其主要变化和特点: 一是简明扼要。 《大明律》全律共7篇,30卷,460条,是此前历代法典中最简明扼要的一部。 二是变更体例。 《大明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国家机关分工编目,改变了以往法典分立篇目的原则和传统,是中国古代立法制度史上的一大变化 朱元璋把《大明律》视为维护明朝长治久安的法宝,所以在《祖训》说:“凡我子孙,钦承朕命,勿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 ——《明太祖实录》卷82 (二)明《大诰》 明《大诰》由严惩臣民犯罪的典型案例、高于《大明律》效力的峻令和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等内容所组成。由于它是御制圣书,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明初的重要法律规范。 明《大诰》的主要内容是惩治贪赃官吏和害民豪强。 最大的特点是法外用刑。 制定的目的是用具体案例 是非善恶标准,使人“知趋吉避凶之道”。 明《大诰》与《大明律》的区别: (1)用刑加重。 (2)法外处刑。 (3)酷刑繁多。 (4)重典治吏。 (三)《问刑条例》 明孝宗弘治十三年编成《问刑条例》297条,颁行天下,与大明律并用。 是明朝单独编订审判用定罪科刑事例的开始,确立了律例并重的制度。 神宗万历十三年又重修《问刑条例》共382条。开将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为一体,形成律例合编的新体例。《大明律》于是定名为《大明律附例》,这和律例一体的形式,对清律有直接的影响。 (四)《大明会典》 是仿照《唐六典》体例编纂的一部行政法律汇编。 《大明会典》取材于官藏档案史册,以各部、院、寺、监职官为纲,分别记述其衙门编制员额、职掌、隶属、历年事例及遵守的准则等典章制度和行政法规。其内容广博,记述详备,其名称及体例,也为后来的清朝所沿用。 三、法律形式 1、律、令 2、诰——特别刑事法规 3(条)例——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行法规 4、典 ——行政法规 5、榜文(教民榜文)——特别刑事法规,一般是皇帝的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案例。 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明代法律内容与其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前代有着明显差异,具有本朝的独立特点。 明朝历史特征: (1)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 (2)商品经济较为发达 一、刑事法律内容 明代刑事法律的一个重要变化是突出了刑法的打击对象,加大了刑罚的力度。 反逆罪、官吏贪污成为明代刑法打击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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