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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损益所得税调整分析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所得税调整分析   【摘要】 由于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使得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在持有和处置方面产生了一系列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文章以新准则为依托,结合新税法特别分析了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计税差异的成因和类型,并通过例证进一步阐明其差异调整的相关账务处理。以期能为日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一点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损益;处置损益;纳税调整      据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在此涉及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故而投资企业在所得税纳税调整中,应区分持有被投资单位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股票的期限长短,这与之前税法的处理相比出现很大变化。本文仅讨论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的纳税调整,并通过举例进行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相关内容的介绍   (一)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概念介绍   企业所得税,是对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根据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纳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因素有: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而这两个差异又导致所得税费用分为: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若只存在永久性差异,则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若存在暂时性差异则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重新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   (二)权益法下股权投资损益所得税调整的分类   按新税法的规定,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损益和处置损益所得税调整是不一样的,故应当分为持有损益和处置损益两类来处理。   对于持有损益,考虑到业务内容的不同,分被投资企业实现损益、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和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三种情况并围绕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之间税率的差异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而对于处置损益也需考虑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率的不同进行纳税调整。      二、持有损益的纳税差异   持有损益的纳税差异,是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采用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益与按新税法规定应确认投资损益不同,而形成的差异。按新税法规定,若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都是居民企业且投资企业连续持有被投资单位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那么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做纳税调整。   (一)被投资企业实现损益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税法规定,若被投资企业未宣告分配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的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   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等于或低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投资企业在权益法下确认投资收益不能确认为应税收益,因分回的投资收益不需补税,属于永久性差异;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调减(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资产账面价值。按新税法规定,当投资企业连续持有被投资单位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那么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为免税收入,不做纳税调整。   (三)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   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股票股利、用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收到分配的股票股利及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会计上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只在备查簿中登记增加的股数。按新税法规定,对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股票股利、用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为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并转增资本(或股本)。由此可见,股票股利取得方为居民企业时,作为企业的免税收入,不纳税。其纳税处理与取得现金股利一致。      三、处置损益的纳税差异   所谓处置损益的纳税差异,是指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由于处置损益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要求不同产生的差异。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还应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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