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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处理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摘 要: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与计量、投资收益与亏损的确认等方面的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文章从这些方面比较会计核算及税法规定的差异,并探讨有关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及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影响。   关键词:权益法 纳税调整 所得税会计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177-02      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即合营企业)或重大影响(即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权益法下,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权益法下对长期股权投资计量及持有收益(或亏损)的确认与计量等方面的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从这几个方面比较会计核算及税法规定的差异,并探讨由此差异带来的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及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涉及所得税处理   1.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权益法下,企业对外投资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若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按照税法规定,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取得投资时的实际货币支出,或者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2.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涉及所得税调整。按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即合营企业)或重大影响(即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适用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取得投资时的实际货币支出或者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与计税基础规定一致,因此,若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时,无需确认当期损益(即??业外收入),无需企业所得纳税调整;若长期股权投资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量,由于初始投资成本调整形成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纳税调减。   3.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涉及所得税会计核算。若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时,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无暂时性差异;若长期股权投资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形成暂时性差异。   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1)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因此,在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投资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的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4.举例说明。   例1:A公司于2009年1月2日以5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有表决权股份,拟长期持有并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8 000万元(假定取得投资时B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也相同。   (1)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5000万元小于享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5400万元(18000万×30%),两者之差400万元作为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5400万   贷:银行存款5000万    营业外收入 400万   (2)税务处理。   按税法确认的该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5000万元。   甲企业在取得该项投资时确认的营业外收入400万,税法不予认可。   (3)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影响。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4)差异对所得税会计影响。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0万,但由于A企业拟长期持有该股权投资,故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若上例1中,A公司以6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有表决权股份,其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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