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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会计处理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摘要】 权益法下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存在容易混淆和模糊不清的地方,成为会计实务操作中的难点,掌握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文章从六个方面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了梳理和解析。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所得税会计处理: 解析      2006年新会计准则颁布后,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准则及指南讲解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与规范,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投资收益的确认与应税、免税规定与会计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2010年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中又对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作出了一些新的规范与解释,但如何准确把握和厘清这一会计事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仍然是会计工作者实务操作中的一大难点。因此,笔者结合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从以下六个方面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了梳理与解析,以期为会计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取得时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四条: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简称2号准则)第九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由此可见,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要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了应纳税暂时???差异,应在差异产生的当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与所得税费用。待投资资产处置或出售时差异转回,差异转回时作相反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二、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2号准则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此,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投资方应按照其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投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由此可见,会计上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会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保持历史成本不变,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所得税影响,应当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一)投资方拟准备长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时   当企业拟准备长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时,由于投资方根据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而计税基础不变,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规定,税法确认投资收益实现的日期为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但由于该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该差异对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时不会产生所得税的影响。因此,在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由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投资方拟准备近期对外出售时   当企业拟准备近期对外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由于投资方根据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而计税基础不变,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由于企业拟准备近期对外出售,在企业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计税成本准予扣除,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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