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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应用分析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应用分析   【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变化较大,增加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科目。本文通过对新旧准则差异的分析,并列举具体数据进行运算,以利于对新所得税准则的理解和正确运用。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新所得税准则与以《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为代表的旧制度相比,无论在制定准则所依据的基础观念,还是所得税会计差异的分类、所得税会计方法、财务报表列报与披露等方面都存在着重大差异。      一、新所得税准则与旧制度之间的差异分析      (一)制度准则所依据的基础观念不同   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念(或称准则建立的基石)――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   资产负债观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因此只有当资产的价值增加或是负债的价值减少时才会产生收益;而收入费用观则通过收入与费用的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收益,按照收入费用观,会计上通常是在产生收益后再计量资产的增加或是负债的减少。   与收入费用观相比,资产负债观更为注重交易和事项的实质,我国新颁布的所得税会计准则,秉承资产负债观,以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首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进而由其变动来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认为只要资产和负债的会计核算符合真实、公允原则,所得税费用会计信息自然真实可靠。      (二)确认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区别   修正的新会计准则中最大的一个变动即是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指因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上确认的期间与税法规定申报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指: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税基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时,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反之,就是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认识和确认暂时性差异时,要首先理解税基这一概念。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确定其计税基础,所以新准则引用“计税基础”的概念。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需要缴税的资产价值)   例如:一项存货的原值为100元,已经计提跌价准备40元,账面价值为60元,在未来销售过程中可以抵扣应税经济利益的成本是100元,存货的计税基础是100元,产生暂时性差异40元。      (三)亏损弥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不同   企业如果发生经营亏损,一般情况下国家为了鼓励其发展,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旧制度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到以后期限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称之为当期确认法,即以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   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是由于新准则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该方法下,除有限的特例外,要求企业确认所有符合条件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四)在减值确认与计量上的不同   旧制度没有对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限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是由于新准则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观。因此当递延所得税资产将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下降时,为其计提减值准备就是必须的。      (五)财务报表列报与报露不同   旧制度只要求企业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税款”科目,以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余额,并应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减:所得税”项目,以反映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负债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应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损益表中单独列示。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步骤      第一,确定一项资产或负债的税基;   第二,分析、计算暂时性差异;   第三,确认由于暂时性差异造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第四,将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及相应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在报表中予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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