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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准则中缩小审计期望差距表现

新审计准则中缩小审计期望差距的表现   【摘要】 由于审计期望差距的存在,公众怨声载道,注册会计师面对大量诉讼的威胁。文章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入手,结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通过新旧审计准则的对比,可以看出审计界正努力通过改进审计准则来缩小审计期望差距。   【关键词】 审计期望差距;舞弊;审计准则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许多公司的破产倒闭,公众将矛头指向注册会计师,认为是注册会计师的舞弊和失职,出具了不真实的审计报告误导了公众。由此,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不断涌现,形成“诉讼爆炸”的局面。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审计期望差距的存在。审计期望差距的概念是由美国的科恩委员会在1974年提出的。在学术界提出审计期望差距概念以后,各国的审计界都展开了对审计期望差距的调查和研究,以求找到切实可行的方法来缩小该差距。      一、审计期望差距的构成要素   加拿大麦克唐纳委员会(审计公众期望研究委员会)在1998年提交的研究报告中以图表的形式描述了期望差距的构成要素。审计期望差距的构成要素如图1:      从图1中可以看出,审计期望差距是指公众对审计的需求与公众对目前审计执业的认识之间的差距。由四部分构成, 即可能的准则与现在的准则之间的差距BC) 、现在的准则与现在的业绩水平的差距(CD) 、公众对审计的期望与可能的准则之间的差距(AB) 、现在的业绩水平与公众对业绩的认识之间的差距(DE) 。其中BC、CD 是合理的期望差距,可以通过不断修订和完善审计准则,提高审计职业界执业水平来缩小差距;AB、DE 是不合理的期望差距,要通过公众和职业界的沟通, 明确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来缩小这部分审计期望差距。   同时,1993年Porter在新西兰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总的审计期望差距中50%的差距来自于准则的缺陷,34%来自于不合理期望,16%的期望差距来自于不符合准则的行为。也就是说,有一半的审计期望差距是由准则的缺陷而造成。因为在有缺陷的准则规范下,即使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完全遵守了审计准则,也不能达到公众的合理期望要求。由此可见,不断完善准则对缩小审计期望差距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新审计准则中缩小审计期望差距的表现   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是对1996年发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的全面修订。在我国审计期望差距主要体现在:公众对揭露重大的欺诈、舞弊和非法行为的要求较为强烈。审计准则作为规范职业界的业务执行的规定,对其不断地修订更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审计界的期望,是缩小审计期望差距的一种体现。具体到新审计准则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审计界为缩小审计期望差距所做的努力。   (一)对“舞弊”有了新的定义   在旧审计准则中仅将舞弊定义为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没有进行具体的表述。这样就导致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更多地加入个人的主观判断,不利于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无益于缩小审计期望差距。而在新审计准则中对舞弊的概念进行了充实,界定了舞弊行为的主体可能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并指出不论舞弊行为的主体是谁,舞弊行为的目的都是为特定个人或利益集团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   舞弊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法律概念,正是由于这种特点,容易使得公众对有关舞弊的法律责任在认识上存在较大差异。新审计准则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舞弊是否发生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判定,注册会计师对潜在的舞弊行为的着眼点在于,这种故意行为是否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一旦影响到财务报表,这种行为就和财务报表审计目标发生了关联。   (二)考虑了舞弊风险因素   新审计准则首次提出三个舞弊风险因素,也被称作“舞弊三角”,即实施舞弊的动机或压力、实施舞弊的机会、舞弊者为舞弊行为寻找的借口。同时指出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应当考虑所获取的信息是否表明存在舞弊风险因素。将舞弊行为的发生分解为这三项因素,为注册会计师在实务工作中识别与评估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提供了多个思考视角,更加有利于注册会计师的实务操作。   (三)明确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旧的审计准则中仅指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并没有指出防止或发现舞弊是谁的责任,如果被审计单位出现破产等极端状况,公众一般会将责任归于注册会计师。   而在这次修订的新审计准则中,明确指出防止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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