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动了谁奶酪.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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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动了谁奶酪

新婚姻法动了谁的奶酪   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男女双方对于婚房房产证是否共同署名并不关注。在25~29岁适婚购房者中,采取个人购房方式的占比高达90%以上。房产单独署名以男性为主,占到6成以上,特别是婚前购置房产中8成以上为男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据北京地产公司统计,到地产公司咨询如何联名贷款购房的消费者增加了10%,此外,已婚有房族咨询房产证更名的情况也显著增多,未来预计将有20%以上的房产会更名共同持有,总量将约有6万套房屋更名共有。   2007年初,王海兵在一次派对上结识了25岁的李文君,经过几次约会,王海兵向李文君求婚。李文君虽同意,但是不愿意与老人住在一起,要求王海兵单独买套房子。   最后两人商量决定:男方买房,女方买车。随后两人购买了总价为100万元的房屋,首付为50万元,剩余贷款20年还清。当时王海兵刚参加工作不久,手里没有积蓄。为了成全王海兵和李文君,首付款50万元便由王海兵的父母给垫上了。当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6月初,王海兵与房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购房贷款手续,李文君也买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   婚后,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争吵不断,致使矛盾日益激化。2010年,李文君提出协议离婚。她认为,虽然房产证只登记王海兵的名字,但是属于婚后购买,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王海兵同意离婚,但是在财产分割方面提出:(1)房产是父母出资购买,归王海兵所有;(2)车属于婚后财产,应是夫妻共同财产,车子归李文君,李文君将车款一半支付现金给王海兵。(3)婚后存款一人一半。   2011年2月30日,李文君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离婚;(2)房产、车属于共同所有;(3)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18周岁。   庭审中,李文君诉称:房产是婚后???买,房产证也是婚后下发,虽然登记在王海兵个人名下,但是婚后两人共同还款,属于共同财产。况且房价飞涨,该房屋已经升值到200万元左右。现在此房已经升值一倍,升值部分李文君要求一半的补偿。   王海兵辩称,产权证虽然是婚后办理,但首付款是自己父母出资并且产权证也只登记在王海兵个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   经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此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文君主张房屋升值部分补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子女及抚养费问题,二人没有争议,法院予以支持。   王海兵自然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在上诉期间,《婚姻法解释(三)》出台。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房产属于王海兵所有,此房产的自然增值部分也应属于王海兵。对于婚后参与其还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王海兵一次性补偿李文君20万元。      房产归属更清晰      此司法解释涉及到最关注的房产归属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以下几点。   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对于婚后参与其还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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