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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
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比较
【摘要】由于会计与税法属于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目的和服务对象。因此,会计与税法存在着差异,对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的项目必须进行纳税调整。本文在探讨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必然性和理论成因的基础上,以具体会计准则为主线,就企业常见的业务,阐述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以期对会计及税收人员的实际工作、学习起到借鉴和辅助的作用。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调整
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相关的两个重要分支,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借鉴,但又存在诸多不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质性趋同。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新企业所得税法,自此我国将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我国企业产生了较大影响。
一、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
(一)采用的会计计量属性不尽相同
会计准则坚持多种会计计量模式;税法更强调以历史成本为原则计算应税所得。
(二)对会计基础所持态度有所不同
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要求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持保留态度。表现为出于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避税的需要,可能背离权责发生制。
(三)对会计处理原则方面差异突出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而企业所得税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而不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所得课税的依据。同时,会计准则更多地提倡采用谨慎性原则;税法对其则持否定态度。
二、会计与税法常见差异
(一)存货准则与税法的主要差异
1启制存货借款费用资本化带来的纳税调整
自制存货的会计处理与计税基础基本相同。但是如果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标准,则应将超过标准的部分从计税基础中剔除。
2周转材料摊销方法差异
存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一次性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失”。税法规定: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可以在实际领用时作一次性扣除处理。
3存货跌价准备导致的调整
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各种跌价准备不得税前列支。
(二)固定资产准则与税法的主要差异
1外购或自制固定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差异。税法规定超过标准不得扣除的借款费用,如果已按《借款费用准则》进行资本化处理,会导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小于会计成本,以后期间,按计税基础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与会计折旧之间的差异,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2固定资产计量属性差异。会计上对分期付款购入资产等一些实质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的购货合同,购入资产的成本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
税法上此类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不按现值计价,不对支付价款折现,会导致超过正常信用条件期限付款的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小于计税基础。
3折旧范围差异。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包括融资租八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按新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投入使用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在转让或报废时,应按计税基础扣除,即前期会计折旧及减值准备调增的金额,在报废时一次性纳税调减。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以及用不征税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零,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以及处置时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4折旧基数差异。会计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税法规定:由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固定资产的折旧基数是不变的,采取直线法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以初始计税基础扣除税法残值后的差额作为折旧基数;采取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扣扣除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基数为初始计税基础减去已扣除的折旧额。
5折旧年限差异。税法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纳税人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选择。如果选择的税法折旧年限小于会计折旧年限,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在相应年度作纳税调增、调减处理。
6折旧方法差异。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税法规定除特别允许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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