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会计处理及纳税影响.docVIP

新会计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会计处理及纳税影响.doc

此“经济”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新会计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会计处理及纳税影响

新会计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影响   [摘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本文对新会计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纳税影响      一、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界定的差异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收入”都作出了界定。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明确:“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显然,《税法》与《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收入总额的确认不同   《税法》不仅包括企业的基本收入(日常活动形成)。还涵盖各种利得,这些都作收入处理。      (二)确认条件不同   《准则》只对“日常活动”形成的收入作收入处理,其他利益来源或作所有者权益,或直接作利得计入损益。且必须符合以下5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而《税法》则没有这些限制条件。      (三)在特定条件下,确认收入的方式与时点也存在差异   如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时,《企业准则》认为具有融资性质不确认收入,而《税法》上确认收入。      二、分期收款销售在会计与税法上的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 4号――收入》明确:“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延期收取价款,实质上是有融资性质。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的定价款的现值确定其现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现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压财务费用。”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二四条(一)款明确:“以分散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二者对收入确认明显存在时间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但影响企业的纳税时点,而且最终在纳税总额上也存在不同。这主要是由二者在确认上的差异造成的。《准则》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而税法仅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一)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收入确认在《会计》处理上的特点   1 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在某一时点上的现值作为收入确认。   2 差额作融资收益处理。   例如:2005年1月1日,×公司采取分散收款方式向光华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 000万元。分5次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 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 600万元。假定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益税歉340万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则该公司应当确认的商品销售收入为1 600万元。那么。合同价与确认收入之差额400万元形成的融资收益如何处理呢?按《准则》第14号规定显然应在今后5个会计年度内按实际利率×摊余成本冲减压财务费用。其计算过程和会计处理如下:   (1)求实际利率r   由400×(P/A,r,5)+340=1 600+340=1 940得400×(P/A,r,5)=1600。(P/A,r,5)=4;查表知(P/A,7%,5)=4.100 2,(P/A,8%。5)=3,992 7。   用插值所得:r:7%+(4.100 2-4)/(4.100 2-3.992 7)×(8%-7%)=7.93%。   (2)求财务费用人摊额(见表1)      (3)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2005.1.1确认销售实现   借:长期应收款一光华公司 20 000 000   银行存款 3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 0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 0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4 0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15 600 000   2)2005.12.31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bokegood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