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财税处理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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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财税处理探讨

政府补助财税处理的探讨   近年来,除了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给予政府补助外,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和出口企业的发展,解决就业等,各地政府也加大了对这类企业的补贴,政府补贴/补助形式越来越多。政府补助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虽然会计准则有明确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却不是很明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究竟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有的企业感到难以判断,本文拟对此问题做一梳理分析,与读者共同探讨。      一、政府补助的财税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定义是: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该准则将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具体处理方法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资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财政拨款是拨付给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此企业被排除在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资金是由政府或代政府收取的,不属于企业收入范畴;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中虽包含了政府补助,但门槛设置很高,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因此企业真正能享受到的不征税收入并不多。   关于不征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是这样解释的: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款基本上都是应税收入。   基于上述规定,本文拟根据目前较常见的政府补助举例说明企业应进行的财税处理:      二、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例】某市自来水公司于2009年9月收到政府补助款1200万元,用于购买大型专用设备,11月公司购入大型专用设备一台,支付价款1800万元,设备预计使用年限20年,残值率5%。   2009年9月企业收到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12 000 000   贷:递延收益12 000 000   2009年11月购入大型专用设备一台,   借:固定资产18 000 000   贷:银行存款18 000 000   2009年12月计提折旧   借:成本/费用71 250   (1800万元×(1-5%)÷20年÷12个月)   贷:累计折旧 71 250   同时结转递延收益(受益期内每月做相同分录)   借:递延收益50 000   (1200万元÷20年÷12个月)   贷:营业外收入 50 000   涉税处理:企业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在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应的递延收益也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企业在设备使用10年后出售,收到价款8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8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 000 000   借:累计折旧 8 550 000   固定资产清理 9 450 000   贷:固定资产 18 000 000   借:营业外支出 1 45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 450 000   同时结转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6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6 000 000   此外,《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还对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款项,做了明确的定义:该专项拨款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若上例中,企业取得的是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专项款,并按规定记入“资本公积”,则其税务处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财税[2008]151号及财税[2009]87号文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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