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作用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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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作用研究

政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研究   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巨大推动力,不仅关系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而且关系到国家竞争力。但是,由于技术创新活动具有溢出效应、公共物品、不确定性等性质,使得技术创新活动难以在单纯的市场调解下有效开展,从而影响了技术创新的效果以及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政府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是一种外部激励机制,是市场激励机制、企业内部激励机制的有益补充。而激励性规制理念的引入,也使得技术创新的政府激励机制更具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是有益的理论和实践探讨。   一、企业技术创新中政府规制的理论基础   (一)对技术创新中政府行为认识的演变 早期的技术创新研究并不考虑政府的因素,而是将政府因素作为外生变量排除在技术创新体系之外。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西方发达经济国家存在一个主要观点,即市场是一个自我调节的系统。70年代中后期,英国技术创新经济学家库姆斯等人首先对此提出了质疑。到了20世纪80年代初,新古典主义学派的技术创新研究者们开始关注技术创新中的政府行为的作用。   把政府作为技术创新内在因子的系统研究来自于此后对国家创新体系的研究。弗里曼(Freeman,1987)首先提出了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认为政府因素对技术创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佩特尔和帕维蒂(Patrl and Pavitti,1994)则从激励结构和激励机制的角度阐述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他们认为,政府在建立激励机制、对技术创新进行资助以及帮助企业培训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些理论研究基本上解释了政府行为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政府干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奠定了基础。   (二)技术创新中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正如日本著名经济学家植草益在《微观规制经济学》中指出,如果经济运行中存在诸如垄断、不完全竞争、信息偏在、风险性和外部性等市场失灵问题,政府规制便具有潜在的可能性。企业的技术创新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也同样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技术创新存在溢出效应、公共物品和不确定性等特殊属性。技术创新的特殊性决定了技术???新中政府规制行为的必要性。Mansfield等人调查样本显示:60%的开发成功并申请专利的创新在4年内被模仿。   技术创新的公共物品性质主要体现在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这些研究领域关系到某一产业或学科的未来发展,对整个社会来说是非常必要的。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源于两方面,一是技术创新从开始到产生收益的时间间隔长;二是技术创新的风险大。新产品的产生需要经历研究开发、试验、试生产、营销等等多个环节,这就使得一个创新产品的收益比成熟产品要晚得多。同时,技术创新过程存在技术研发、市场、收益和制度环境等诸多不确定性,伴随而来的是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收益风险和制度风险。这些领域必须由政府的规制行为加以激励。   (三)激励性规制理论简要述评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激励性规制理论直接由“规制中的激励问题”衍生而来。相对于传统规制经济学而言,由于激励性规制理论对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都做出了新发展,因此也被称为“新规制经济学”,而激励性规制理论也被认为是西方政府规制理论的新发展。   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等学科迅速崛起,为分析规制问题和设计规制方案提供了新的有力工具。如:勒布和马加特(Loeb and Magat,1979)首先考虑规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将规制过程看作是委托-代理问题。而拉丰与蒂若尔(Laffont and Tirole)将激励理论和博弈论应用于规制理论分析则使得规制经济学的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   激励性规制理论主要是研究政府怎样规制的问题,它是传统规制理论在激励领域的兴起。植草益认为,所谓激励性规制(Incentive regulation),就是在保持原有规制结构的条件下,激励受规制企业提高内部效率,也就是给予受规制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或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激励性规制要想达到预期目的,关键是要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设计一种既能够给予企业足够激励,又使企业不至于滥用相机抉择权的激励规制合同。即规制者设计的激励方案,试图在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代理框架下给予企业一定的自由裁度权,以诱导企业选择规制者所期望的行为,提高自身的效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同时,将企业的信息租金降为零或尽可能降到最低。   二、企业技术创新激励与激励性规制的结合   技术创新作为一种市场无法完全调节的特殊行为需要政府的干预,技术创新资源的配置以及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政府的规制行为。同时,某些技术创新产品的私人属性以及技术创新收益的私人独享性也决定了政府规制不是随处适用的。这些都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政府规制的内容以及如何规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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