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定位.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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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定位

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的定位   [内容摘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养命钱”具有重要性与特殊性,政府是基金监管的主体,但受自身局限性影响,政府监管有必要保持适度性,必须引入其他的监管主体才能有效实现监管目标。我国现行的养老基金监管体制必须进行改革,构建多层次制衡式基金监管模式将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政府监管;适度性;多层制衡模式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逐步扩大,截至2006年底,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五项基金累计结余达到8006亿元,其中养老基金结余达5268亿元,占基金结余总量的65.8%。与此同时,发生在社保基金管理领域的违规和犯罪也逐年增加。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消息,全国已发现违规使用社保基金约71亿元,涉及上海、宁夏、北京、天津、浙江、湖南、福建等多个省份,违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006年上海市的社保基金案更是引起了举国震惊,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于社保基金监管问题的思考,而养老保险基金以占社保基金结余总量65.8%的比重,更成为监管的主要对象。      一、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概述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既是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与管理的一种过程控制,也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一种结果控制。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内容可以看出,主要涉及了基金发展模式的选择、基金的缴费模式、运营规范、监管手段与模式以及对基金投资渠道的约束和规定等。   之所以要对养老保险基金加以监管,动因在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性与特殊性,对于退休者的“养命钱”要采取审慎与科学管理的态度,对于托管方和运营方要进行严格的筛选,对于投资方式的组合要加以全面地分析,保证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安全性、收益性、可持续性与协调性,注意对风险的防范和分化。      二、政府在养老基金监管中的定位      养老基金本身的重要性与特殊性,要求公共组织实施监管。政府作为公共组织的主体,必然要承担起基金监管职能。   长期以来,“公共利益论”为政府监管提供了理论支撑。该理论认为监管是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正、不公平和无效率或低效率做法的一种回应。监管被看成是政府用来改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手段,如果不实施监管,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无效率或低效率以及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甚至经济不稳定。在这种理论背景下,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出面对市场进行监管是有其合理性依据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公共利益论”中,政府监管行为的一个隐含前提条件是:政府监管是完全有效的。然而,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就对这一假设给予了有力驳斥。它认为,政府是由一个个政府官员组成的集合,组织有自己的目标和利益追求,同时作为个体的政府官员又具备理性经济人的特征,在行动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组织目标和官员的个体目标与基金监管的现实需求之间发生冲突时,他们可能不依据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实施监管,而是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行事,甚至可能出现“寻租”行为。“政府管制俘虏论”对上述分析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认为具有影响力的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利益,针对管制者的自利动机,进行“寻租”活动,将管制者俘虏,双方共同分享租金。在这里,个人由于前述的分散性特征,无法形成合力,相反代理人作为组织严密的团体,会对管制者形成有效的游说,使得政府出于自利动机,放弃对代理人的有效监管,产生“合谋”行为,此时出现了“政府监管失灵”,委托人的利益无法得到维护。   另外,我国学者李绍光根据阿瑟的“自增强理论”对政府监管失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他认为:政府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如果出于某种内部的目的而决定对养老基金实施某一监管的时候,其结果往往可能是报酬递增的。例如,管理成本的存在,可能会使政府并不采取成本最小化的方式,而是继续加强管制,以寄希望于能够从中获取更多的收益,弥补管制成本。此时,会出现一种自增强机制,使得管制范围不断扩大。其结果就是政府监管无限扩大,甚至侵犯到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造成非市场的无效率。这样就存在一对矛盾:政府监管不能缺失,但是政府监管又可能存在不足。所以,养老金的政府监管必须注意适度性问题。      三、我国养老基金的监管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养老基金的监管现状   对我国现阶段养老基金监管现状的把握,可以主要从法律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两方面进行分析。   1、法律制度建设。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各方利益,为了保障基金监管有章可循,国家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建立了涵盖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商业银行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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