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高校个税筹划新思路.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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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高校个税筹划新思路

探讨高校个税筹划的新思路   【摘要】 本文立足于高校普遍缺乏个税筹划意识的现状,从阐述税收筹划的内涵、合法性入手,对个税筹划的必要性、可行性方案、有效的实施途径及广泛的适应性等方面作了阐述。      高校发薪之日,常会听到教职工类似的抱怨:为什么本校总是扣掉如此多的个税,而某某高校与自己有同样收入的老师却扣税甚少或不扣税?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值得思考的方面便是某高校已成功进行了个税筹划,降低了税负。那么,什么是税收筹划?高校有无个税筹划的必要?要进行筹划,可行性方案又何在?      一、税收筹划及其合法性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为前提,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的条款,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从而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从性质上讲,税收筹划属于合法行为,因为它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法规和政策做文章,取得节税利益,具有事前筹划特点;与偷税行为的欺诈性、虚假性和事后操作性特征有着本质的区别。从个税筹划作用来看,较高水平的筹划,更有助于实现个税在合理分配社会财富中的杠杆功能。即:进行税收筹划非但合法,而且有利于健全税制、完善税法。      二、进行高校个税筹划的必要性      高校教师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课酬、学期奖和年终一次奖金等,其自然支付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按月支付(如工资);二是按学期支付(如课酬、学期奖等);三是年终一次性支付(如一次支付数月奖金、年终加薪等)。税法已对不同的支付方式规定了不同的计税办法,使扣税工作有规可循,简单明了。如果高校不关注个税筹划,一味按照自然方式支付,又会给个人税负带来什么后果呢?      (一)自然支付方式下月收入的不均性会造成个人税负的增加   譬如:某高校张教授月工资收入为2600元,6月份、12月份分别取得本学期一次性支付的课酬质量奖21000元。其应纳个税如下:月薪计税75元((2600-1600)×10%-25);6月份、12月份取得的课酬分别计税3875元(21000×25%-1375),全年共计8650元(75×12+3875 ×2)。现将其进行个税筹划,将其年内收入先汇总再平均到12个月中支付,则每月应纳个税为550元{[(2600 ×12   +21000×2)÷12-1600 ]×15%-125},全年纳税6600元(550×12),共节税2050元(8650―6600)。原因在于:个人报酬的自然支付模式很有可能造成各月个人收入的不均衡,使部分收入适用低税率,而部分收入适用极高税率,那么,一年中适用低税率收入节省的税负不足抵销适用极高税率的收入造成的高税负时,就会导致全年税负的增加。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本身就存在着不可草率逾越的“雷池”   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已是一种公认的税收优惠,原因在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此种税率选定方法显然降低了税率,进而可降低税负。那么是否利用该方式支付的个人报酬越多,得到的优惠越多呢?   现再做测算:前例中张教授年末取得一次性奖金6000元,由于当月工资大于1600元,6000除以12之商为500,故适用税率为5%,速扣为0,年终奖应计税300元(6000×5%);但如果年终奖上升1元,其除以12之商500.08大于500,故选用10%税率和25速扣数,应纳个税为575.1元(6001×10%-25)。仅1元之差,却要多付275.1元(575.1-300)的个税。让我们改变其支付方式:将6001元的年终奖分月支付,每月500.083元(6001÷12),适用税率虽仍为10%(假设分月支付数加上原月工资后仍适用10%税率),但本年计税增加300.1元[(500.083× 10%-25)×12]。在这两种方式下6001元收入税负之差为275元(575.1 -300.1),原因在于年终奖计税公式“袖中藏刀”――全年只准许一次性扣除一个速扣数,导致了税额的上升。可以断定:一定的收入分月支付和年终一次支付适用税率相同时,选用后者税负增加,增加的税额恰等于该税段速扣数×11(例如本例:275=25×11)。照此推算,类似500、2000、5000……这些税率界限的12倍收入6000、24000、60000……显然成为支付一次性年终奖时不可草率逾越的“雷池”。      三、据于个税新起征点探讨个税筹划的新思路      透析以上实例,便可得出高校个税筹划的新思路:其一,按年统筹收入,分月均衡支付;其二,当年薪(即全年收入,以下同称年薪)能分为月薪和一次性年终奖支付,并且使后者适用税率低于前者一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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