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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执行与审计质量关系研究
投资者保护执行与审计质量的关系研究
摘要:本文以2005年至2009年上市公司在2007年出具的自查报告为研究对象,对投资者保护执行和审计质量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框架下,动态投资者保护执行机制和静态投资者保护机制越完善,公司治理越好,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越少,上市公司的审计质量越高。在投资者保护执行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尤其是公司出现财务问题时,比如资金流受制、核心利润不高、终极控制人非国有、成长性较差而抵挡不住市场风险等情况下,审计质量备受怀疑,可能存在CPA与上市公司合谋的情况,从而降低审计质量。
关键词:审计质量 投资者保护执行 操纵盈余 审计合谋
一、引言
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促使了企业对审计服务的自发需求。在成熟市场中,由于存在着委托――代理问题(投资者与管理者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保护既是公司治理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为了保护外部投资者,防止其被公司内部人(包括管理层和控股股东)“掠夺”,维持投资者信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公司股东便会有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对公司运作情况等进行审计。然而在信息不对称框架下,审计契约依附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较早签订的“奠基性契约”(冯均科,2004),因而出现了一个“审计悖论”,即经济上依赖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注册会计师在制度上被要求独立于他们。机制上的缺陷导致了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的不独立(雷光勇、王立彦,2005),甚至出现“购买报告”,审计合谋的现象。国外“安然事件”、“施乐公司案件”;国内“银广夏”、“郑百文”等无一不折射出当今审计契约关系的扭曲(或者说不完备性)。审计的质量不再取决于供求双方的力量,而偏向于上市公司即需求方。审计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市公司本身的经营情况、信息披露和管理层的意志,然而管理层的行为动机又受制于投资者保护执行力度的强弱。所以投资者保护执行是否影响审计质量这一问题值得人们探讨。鉴于此本文在现有文献研究的基础上,以盈余管理(操纵性应计利润)为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来实证研究和分析投资者保护执行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在于:(1)从公司外部治理角度,将投资者保护分为静态和动态两方面讨论,动态的执行机制是指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实践中的投资者保护的真正执行;静态的机制是指上市公司内在的体制即股权制衡度和集中度。(2)从审计市场的需求方考虑研究审计质量,将作为审计质量替代变量的盈余管理(操纵性应计利润)指标予以改进,反映审计质量的高低。(3)拓展了关于现有上市公司审计质量的研究成果,提出上市公司外部治理过程中通过静态的保护机制和动态的执行机制来考察审计质量的水平和影响。
二、文献回顾
( 一 )国外文献 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所引起的代理问题可通过企业内、外部治理机制加以缓和。外部治理机制包括公司控制权市场(Manne,1965)、产品竞争市场(Hart,1983)、经理人市场(Fama,1980)、债务融资(Jensen,1986)和投资者法律保护(La Porta等,2000)等;内部治理机制则包括董事会(Fama and Jensen,1983)、大股东(Shleifer and Vishny,1986)和管理者持股(Jensen and Meckling,1976)等。La Porta (2000)指出在缺乏投资者法律保护时,内部人将侵占企业收益,当投资者法律保护改善时,内部人将不得不通过一些隐蔽的方式来转移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当投资者保护到达一定程度时,内部人将停止侵害,并将企业所得利益都在股东间分配。最初这种影响效应的实证研究是围绕公司股权集中度来展开的。如La Porta (2000)以跨国数据实证研究表明,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差,所有权就越集中。随着研究的深入。经济学家们越来越关注投资者保护对公司治理机制中关键主体的影响问题。在公司治理中,Defond等将投资者保护细分为宽泛的书面保护与实际执行保护,以全面考察投资者保护制度对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通过构建Logit模型来考察投资者保护与绩差CEO更替之间的关系。实证研究结果发现:宽泛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对CEO离任与公司业绩的关联并不起作用,但法律的执行效率提高了两者的敏感度。这意味着增强投资者实际保护可以有效地改善公司治理机制。
( 二 )国内文献 余宇莹、刘启亮(2007)研究发现,基于系统论视角,公司治理越好,公司盈余管理的空间越小,审计质量越高;在正向盈余管理中,公司治理系统越好,越能抑制管理当局操纵利润增加的行为;在负向盈余管理中,公司治理系统的好坏则并不影响管理当局操纵利润减少的行为。肖作平(2006)以审计费用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研究发现公司治理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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