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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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摘 要: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项目,在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愈来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而职业伤害状况又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目前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文章主要就当前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 问题 分析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1-284-02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又称工业伤害保险、因工伤害保险、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负伤或因从事有损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法定医疗生活保障和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从广义的角度看,工伤保险还包括工伤预防、工伤康复。   从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到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4月16日经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再到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通过,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得以完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客观经济的变化,面对新情况的不断出现,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在许多方面仍存在的不少的差距和问题。    一、工伤保险体制的设置不合理,没有形成相互监督的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体制有三层结构,在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机构进行工伤认定,认定后就可以领取医疗待遇和工亡待遇;待伤情稳定后,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最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关伤残待遇。看似非常合理的流水线程序,却没有形成互相监督的制度,实际工作中既损害了公平,也容易造成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   1.??伤保险经办部门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缺乏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体制。(1)关于政策制定和解释的问题。从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安排来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与出台,经办机构执行政策,办理业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工伤保险经办部门都是自己制定政策,自己执行。这样就造成了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在办理具体业务的同时也承担起了制定政策、解释政策的责任,导致责任不清。(2)关于工伤保险争议的问题。在现行制度模式中,工伤保险争议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平等主体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因工伤保险权力和义务而引发的工伤保险劳动争议,另一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因工伤保险权力和义务而引发的工伤保险争议。第二种争议,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工伤保险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的争议。在争议中并不包括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的争议,似乎二者是一体的,事实并非如此。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致残等级鉴定,经办机构最后做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正常的工伤按规程办理无可厚非,但是谁也不能排除这其中有造假的可能。在现存制度下,参保单位期盼所有的伤害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这样就可以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减少企业开支,对受伤害个人来说,工伤待遇也比民事赔偿要高得多。同时,由于工伤认定范围中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说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然而是否在上下班途中是企业一方承认即可的,自由度较大。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是认定为工伤的,参保单位与职工根本不存在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情况。有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存在工伤认定的不准确,虽然这种情况极少,但不可忽视。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定位不清,缺乏监督。《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管理工伤保险的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具体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的组织管理活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具体负责日常鉴定工作,机构形式各异,有的是独立的一个科级单位,有的是挂靠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国家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衷来看,是为了工伤职工服务的,所以规定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劳动能力鉴定费,除了支付工伤职工的鉴定费用,还可以用来支付鉴定机构的费用。但是,如今的鉴定中心鉴定范围很广,除了工伤保险鉴定外,养老保险鉴定结论是正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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