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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NGO发展中制约因素及其对策研究

我国环境NGO发展中的制约因素及其对策研究   摘 要:生态环境问题是现阶段我国政府和公众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除政府以外,我国的环境NGO作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也已经登上社会的舞台,并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文章通过对我国环境NGO发展中一些制约因素的分析,从加强法律政策环境的建设、推动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加强政府对NGO的辅导和支持等方面提出了促进我国环境NGO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NGO 制约因素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1-040-02      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经济体制从一元化的计划经济向多元化的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垄断社会公益资源配置的格局开始瓦解。政府从一部分社会、领域的逐步退出形成了NGO产生和发展的体制基础。同时,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给资源和环境带来了沉重的压力,但政府对资源约束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政策在执行中还缺乏力度。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政府在环境政策上倾向于动员民间力量和公众参与,另一方面一些关心环境的有识之士自发地组织起来致力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环境污染的治理。于是,环境NGO在中华大地上涌现出来。   一、环境NGO的定义及其作用   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独立的民间组织。其中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开展活动的组织就是环境NGO。环境NGO在组织形式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其分类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从活动内容上可以分为政策建议型、研究型、中介型、活动型、服务型、混合型;从组织形式上可以分为地方单体型、联合型(松散型和紧密型)、加盟型;从活动领域上可以分为社区活动型、地方活动型、全国活动型、跨国活动型、全球活动型;从资金来源上可以分为自立型、基金依存型、团体依存型、政府依存型。   NGO作为第三部门可以促进建立公众利益表达和利益均衡机制。在发展和保护呈现出尖锐矛盾的今天,如果没有公众、公民社会的强力约束和制衡,社会监督缺失,仅仅依赖企业的社会道德意识和政府的职能监???来解决环境上的短期行为,维护社会公正显然是不够的。公众和环境NGO介入环境决策和监督,作为独立的、具有主体资格的、与政府居于平等关系的社会力量,对政府权利和部门利益形成压力和制衡,推动环境政策从政府直控型向社会制衡型转变,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治理模式。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实际上缺少国际上通行的弱势群体表达自己利益的制度化方式。环境NGO公益性组织,可以提高公众利益表达的理性化程度。通过修正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向公众提供外部性很强的公共产品――良好的、可持续的环境,有助于解决环境和公众利益代理人缺失问题。环境NGO不仅是公众参与的重要方式,而且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环境NGO发展的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的环境NGO已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它们在国内活动的若干案例表明,它们在传统的公众环境教育的自我定位之外已开始有所突破。在这些案例中,组织的角色已变为“环境监护人”、“公众利益代表”,试图对政府和企业进行倡导、影响和监督,成为人大、政协监督、舆论监督之外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但是,在环境NGO健康发展的道路上还有很多制约因素值得关注。   1.我国环境NGO的法律环境不够宽松。我国的环境NGO在1994年以后从零发展到2001年的2000多个,其作用也越来越被政府所肯定。尽管如此,环境NGO并没有获得应有的法律地位。第一,双重管理体制控制过严。环境NGO要获得社团法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必须根据中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两个主要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注册登记,接受“双重分层管理”。登记注册管理主要由各级民政部门来管,负责组织的登记审批,指导检查监督组织的各项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业务管理机关承担组织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与人事管理、对外交往以及活动开展等。双重管理体制将组织的成立、管理、运行以至于最后解体都纳入政府管理体系。合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往往不是半官半民的组织就是已落入政府严密的掌控之下。而真正的从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由于现行制度的限制无法“合法地”纳入体制的控制之中。第二,登记注册限制过多。根据现行《条例》成立社团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政治性条件,必须找到一个政府部门作为其主管单位。第二,资金条件,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例如全国性的社团需要1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地方性社团和跨行政区域的社团需要3万以上的注册资金。第三,人员限制。如新社团必须有50个以上的个人和30个以上的单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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