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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务会计职业风险因素探析
我国法务会计职业风险的因素探析
【摘要】本文对“涂景新死缓改判无罪案”从法务会计的角度进行个案分析, 从中剖析我国法务会计职业风险的诸因素,为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提供科学的分析视角,以校正法务会计行业的发展方向。
一、法务会计的涵义及其职业风险的表现
(一)法务会计的涵义
现代法务会计,我国有学者称其为司法会计(刘燕,会计法,2001),最早出现在美国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之后。由于法务会计人员具备一系列有效进行财务调查的技能,包括会计知识、法律知识和法律过程意识,在诉讼中为虚假信息的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的合理边界认定提供了令人信服的结论,弥合了长久以来司法界与会计界就虚假会计信息认定及责任分担产生的严重分歧。21世纪的中国,同样面临着经济案件的诉讼浪潮,舞弊???查、损失计算、法律责任分担等都涉及到相当复杂的法律和会计的专业知识,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专业和职业细分的结果。从而为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和业务拓展提供良好的契机,也预示着我国法务会计行业迎来了搏击奋起的重要时刻。
(二)法务会计的职业风险
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法务会计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其职业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风险的形成,主要受法律环境的缺失、行业自身的发展缺陷、法务会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和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等因素的影响。法务会计的职业风险主要包括道德风险、行为风险和法律风险。
1.道德风险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不诚实、或不良企图、或欺诈等行为故意使风险事故发生。具体表现为法务会计人员明知当事人的会计资料存在重大错误或问题,却加以虚伪陈述,出具严重失实的结论报告,给案件当事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甚至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
2.行为风险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因未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不够,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了解不足,工作程序欠妥等因素,给案件当事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甚至直接关系到一些人的自由。
3.法律风险。目前该行业的法律风险主要源于政府的行政处罚,还有来自客户、第三方起诉和法院判决。由于我国法务会计行业刚刚兴起,很多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具体,处罚力度较小,法律风险未充分体现。
二、“涂景新案”对我国法务会计职业风险诸因素引发的深层思考
对“涂景新三人终审由死缓改判无罪案”的轩然大波,使很多人记忆犹新。从一个千万富翁,到死刑犯,再到无罪释放,江西省新大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涂景新经历了一个戏剧性的人生轨迹。涂景新、王慧艳、黄智忠三人于1999年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逮捕。四年之后,2003年4月25日,海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分别判处三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2年。三人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高院历经三年之久,于2006年12月25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了海南中院的一审判决,此案的三名原审被告人均被宣判无罪。
从死缓到无罪,创造了刑事案件中的一个奇迹,但这个奇迹对法务会计人员来说却是巨大耻辱――改判竟主要源于财务审计与法务会计鉴定中的问题。这起震惊全国的案件从法律程序上说已经终结,但围绕它的社会意义,留给人们的思考却远远没有终结。仅从法务会计方面来看,该行业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因素诱发法务会计道德风险、行为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发生?可以采取怎样的措施进行规避?本案暴露出的问题再一次引起我们深深的思考……
(一)从业人员对执业的高风险、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
“涂案”中,一审认定涂景新、王慧艳贪污公款2556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是依据海南省审计厅的审计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会计鉴定,而审计和鉴定的结果并不科学也不客观。其中很多证据是来自个人回忆,贪污款项的来源和去向也未查明。另外,一审中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于像注册资本、银行进账单等很多重要资料和线索没有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疏忽和问题,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伤害。试想,从入狱、取证、鉴定、审计、一审到二审无罪释放,长达七年,对于涂景新而言,他体会了太多的人生百味和痛苦挣扎,其心理和身体上的损伤之大不言而喻。
可见,法务会计人员接受的案件多与舞弊、受贿等经济违法案件有关,社会需求和法务会计的职业特性决定其是一个责任重大、风险较高的行业,这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应牢固树立职业谨慎和执业怀疑理念,合理选择风险导向的方法模式办理相关业务,这才是认真防范职业风险的根本。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不管是司法机关、政府部门还是法人企业、自然人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没有作出审判之前,均作无罪推定,因而,不能由案件关系人作出罪与非罪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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