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与国际每股收益准则比较趋同、差异及改进.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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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与国际每股收益准则比较趋同、差异及改进

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与国际每股收益准则的比较趋同、差异及改进   【摘要】本文主要就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与有关国际准则进行比较,从中看到趋同、差异并提出改进意见。      每股收益是企业净收益与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比率。它反映了某会计年度内企业平均每股普通股所获得的收益,是衡量普通股持有者获得报酬水平的重要依据。   为了满足每股收益会计实务的需要并推动每股收益的标准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7年1月颁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IAS33),对其他各国的每股收益会计实务产生了很大影响。目前,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加拿大及日本均制定有“每股收益”准则,并且在尽可能减少与本国法律和制度差异的基础上,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本土化改造。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现行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的依据是证监会1999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和2001年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通知(简称“第9号通知”)。然而,为了适应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要求并且与国际惯例接轨,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以下简称“每股收益新准则”),该准则将于2007年1月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全面施行。      一、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与国际每股收益准则的趋同   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主要是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在形式上和内容上与国际每股收益准则有较大的趋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在每股收益的计算上   我国新准则借鉴了国际规范的做法,要求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代替了现行规定中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每股收益。   对于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其中,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应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当期净利润扣除当期应付优先股股利后的数额。但对于本期内由于增发股票、发行新股或将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股以及减少普通股数量时,应如何计算期末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呢?新准则原则上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即企业当期发行在外所有普通股均按其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计入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中。   对于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规定,所有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无论其何时行使、转换或发行,都应包含在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之内。   (二)对于每股收益信息的列报   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也与国际准则的做法趋同,规定在利润表内单独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同时,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其他信息,包括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以及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有关信息。   表内披露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别代表稀释可能性的起点与终点的每股收益,即基本每股收益代表未经任何稀释时的每股收益,它是完整披露每股收益的起点。稀释每股收益是考虑了所有潜在稀释性证券对每股收益的稀释影响,不论这些稀释性证券何时行使、转换或发行,都被列入计算每股收益时的分母中,它真正代表稀释最大化时的每股收益。同时,基本每股收益属于历史性信息,稀释每股收益属于预测性信息,介于起点与终点之间的各种稀释可能性下的每股收益的披露,则借助表外进行说明,这种揭示方法,有助于信息使用者计算任何一种稀释可能性下的每股收益,并允许他们对潜在稀释性证券的转换做出自己的判断。      二、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与国际每股收益准则的差异   (一)关于潜在普通股的释例   潜在普通股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5号意见”中,该意见将其定义为“普通股等同权益(Stock Equivalent)”。以后,国际会计准则形成了“潜在普通股”的标准概念,并将其界定为“可能赋予其持有者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约”。   究竟哪些金融工具属于潜在普通股?国际会计准则给出了潜在普通股的具体释例,包括可转换成普通股的债务或权益工具、优先股、认股权证或认股选择权、允许员工取得普通股作为其一部分酬劳的员工计划或其他股份购买计划、或有股份等。而且对这些证券在何种情况下具有稀释性,并如何计入潜在普通股进行了进一步的描述。   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直接引用了“潜在普通股”的概念,但在潜在普通股的释例中只提到了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而没有涉及优先股、或有股份协议和或有可发行普通股等,对所提到的各种潜在普通股未作具体解释和进一步说明。这样做主要考虑到我国目前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品种相对有限,如果一一列举可能会造成对准则的误解。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新修订的《公司法》也未涉及优先股发行的规定,所以新准则也未考虑其对基本和稀释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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