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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引入预先承诺制探讨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引入预先承诺制的探讨
摘 要:伴随着我国银行业开放进程的加快以及相关金融制度改革的深入,完善我国现代化监管体系并以此推进金融体系改革的任务就显得更为紧迫。预先承诺制是一种创新的金融监管方式。它的激励相容特性使商业银行的行为取向和监管当局的预定目标相一致,有效提高了金融监管的效率,同时也尊重了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权利。本文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现状,介绍了预先承诺制的本质属性,阐述了商业银行引入预先承诺制的意义,最后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引入预先承诺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预先承诺制;意义;探讨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1-0057-04
伴随着我国银行业开放进程的加快以及相关金融制度改革的深入,完善我国现代化监管体系并以此推进金融体系改革的任务就显得更为紧迫。预先承诺制(Pre-Commitment Approach)是国际金融界最近提出的一种金融监管模式,它的基本内容是: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间(例如一个季度),商业银行根据自己估计的本银行在测试期间内的最大损失额,在测试期的期初向当监管当局承诺其本期将保持的资本金数额。如果在测试期内实际发生的损失额没有超过其承诺的最大限额,监管当局就不会介入干预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而且在下一个测试期商业银行仍可以继续自主管理和控制业务风险。但是,如果在测试期间发生的损失额超过了承诺的最大损失额,监管当局就会对其进行处罚,并会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干预其经营活动,以使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重新满足监管当局设定的监管目标。[1]它的激励相容特性使商业银行的行为取向和监管当局的预定目标相一致,有效提高了金融监管的效率,同时也尊重了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权利。本文首先介绍了预先承诺制的本质属性,阐述了引入预先承诺制的意义,以期对我国商业银行引入预先承诺制提供借鉴。
一、预先承诺制的本质属性:激励相容
所谓“激励相容”是指一种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活动参与者的利益与方案设计者想要达到的目标取向相统一,因此活动参与者在追求其利益的同时也就实现了方案设计者的目标。预先承诺制全面体现了激励相容的思想,与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相比,能有效地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一)预先承诺制激励商业银行告知真实估计
如果商业银行故意低估最大损失,在测试期间发生的损失额就会超过其承诺的最大损失额,在以后若干个测试期它都将遭受监管当局的惩罚和干预;反过来,如果商业银行高估未来的最大损失,它就要提取较高的资本金,而提取的资本金是不能带来收益的,多提取的资本金的机会成本同样不符合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显然,在这种机制下,商业银行的理性选择应该是按照自己真实的估计损失来向监管当局承诺,这就满足了激励相容的要求。
(二)预先承诺制激励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在预先承诺制下,保有的资本金数额是各个商业银行根据各自的管理经验来选择的风险评价模型计算得出的。因为模型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自身的利益,激励商业银行努力去提高内部风险评价模型的精确性,从而推动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预先承诺制使商业银行自主发展业务的权利得到尊重
同行政命令的方式相比,在预先承诺制下,只要商业银行承诺的资本水平和估计的风险水平相适应,监管当局就不会干预其经营活动,这样商业银行就可以选择自己偏好的业务来开展,可以灵活地研究有自身特色的内部风险评价和管理方法。因此,在预先承诺制下商业银行拥有更大的经营自主权。
(四)预先承诺制降低了监管成本和执行成本
从监管当局的角度考虑,预先承诺制的“脱手管理”(“Hand-Off”Regulation)只需检查商业银行测试期末的风险管理结果,而不必实时监控其经营过程的每个细节,使监管当局可以节省监管资源,大大降低了监管成本;另外,监管过程的简化还能减少监管当局寻租行为的发生。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减少了应对监管部门检查银行风险过程中的各种成本支出;另一方面,精确的风险评价模型使商业银行能够用更低的成本达到监管当局设定的监管目标,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执行成本。
(五)预先承诺制使市场约束与行政监管的优点很好地结合起来
预先承诺制更好地利用了市场和竞争的力量,将市场约束与行政监管有效地结合起来。商业银行在没有发生超额损失时,预先承诺制是一种“软约束”,主要依靠市场约束;当发生超额损失时,预先承诺制又成了一种“硬约束”,监管部门就会行使行政职权,运用惩罚机制来干涉银行的经营活动。[2]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引入预先承诺制的意义
(一)有利于改善我国金融监管激励不相容的现状
一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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