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应对巴塞尔协议III策略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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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应对巴塞尔协议III策略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应对巴塞尔协议III的策略研究   摘要:为了有效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在吸取金融危机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金融监管举措进行了改进和强化。巴塞尔协议III的推出将对商业银行业的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采取各种手段积极推进巴塞尔协议新内容的实施。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4-0074-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4.18      2009年,我国正式加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这使得我国银行业不仅要积极推动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应用,而且要积极主动研究和推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改进,从而实现我国商业银行有效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召开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就提高全球银行业资本要求和流动性监管标准等一系列银行监管方案达成一致,将《巴塞尔协议Ⅱ》进行了改进,并将此定为《巴塞尔协议Ⅲ》[1]。这是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针对商业银行监管所做出的大规模改革。巴塞尔协议Ⅲ必将成为未来数年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标准,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准确把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改进内容的变化趋势,为商业银行更好地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改进的趋势   (一)更加重视核心资本   由于缺乏银行资本监管的全球统一标准、监管相关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匹配等原因,影响了跨国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工作,也使得资本监管工作遇到很多问题,同时,核心资本不足以及质量不高是2008年爆发金融危机的原因,因此《巴塞尔协议Ⅲ》更加重视核心资本尤其是核心一级资本在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中的作用,要求将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由2%提高至4.5%;核心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至6%;包含附属资本在内的资本充足率维持在8%。   (二)预防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巴塞尔协议Ⅱ》虽然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进??了改进,但其重点是对单个商业银行的风险进行管理,忽视了对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2],因此,巴塞尔委员会依据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教训,为了进一步防止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确保银行业整个系统在危机时期能够有效化解系统性风险。   (三)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   由于《巴塞尔协议Ⅱ》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在本质上存在着顺周期缺陷,在经济周期处于上行阶段时,银行业所面对的整体风险较低,资产价格的波动率不高,因此资本充足率状况也会趋于良好。但当经济周期步入下行阶段时,随着实体经济的下滑、公允价值会计核算方法以及信用评级等因素的推波助澜,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可能将不断降低。因此,为了有效熨平《巴塞尔协议Ⅱ》的“顺周期”性,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各国商业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以及对单个银行营业状况的评估情况,要求商业银行增持能够熨平监管资本“顺周期”性的缓冲资本,规模为风险资本的0%~2.5%,并应全部以核心一级资本形式持有。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缓冲资本要求从2016年开始实施,每年增加0.625%,至2019年1月1日最终达到2.5%[3]。   同时,在风险资本框架之外,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以降低由于风险计量的顺周期性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最低3%的权益与资产比值,以控制银行的杠杆融资规模。   (四)加强流动性监管   为了能够有效加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在《巴塞尔协议Ⅲ》中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第一个监管指标是流动性覆盖率(LCR),衡量在设定的严重压力情景下,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充分满足短期(一个月)流动性需要,其目的是提高机构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该指标是建立在传统的流动性“覆盖率”方法基础之上的,协议规定,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即高流动性资产至少应该等于估算的资金净流出量。   第二个监管指标是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该指标为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协议规定此比率必须大于100%。“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存在的压力情景下,在1年内能够保证稳定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来源。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出对我国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   (一)对我国银行业整体的资本充足率影响不大   作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统一框架标准,巴塞尔协议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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