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业板公司治理中代理问题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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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板公司治理中代理问题研究

我国创业板公司治理中的代理问题研究   创业板作为我国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在资本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它定位于服务成长型创业企业,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规模小,不成熟,业务处于初创阶段,破产倒闭的概率比主板市场高,易引起市场的震荡,决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蕴含更大的风险。因此,要真正实现我国创业板市场的作用,作为创业板市场的基石――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首先规范、完善其公司治理。本文以创业板上市公司数据为基础,分析其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推动我国创业板公司治理改革有所裨益,进而促进我国中小新兴企业的长期持续发展及我国创业板市场作用的发挥。   一、我国创业板公司治理数据分析   本文主要从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结构、股权集中度、激励机制、股权制衡度等方面的数据研究我国创业板公司治理问题。通过2009年创业板全部上市公司数据分析表明:   (一)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为民营的百分比为95%,意味着创业板上市公司民营属性明显,这与主板上市公司截然不同,体现出我国创业板家族式的公司治理模式占了较大比重,多数创业板上市公司实际由家族或类似家族组团控股并负责运营。   (二)董事会结构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同一人的公司比例为41%,远高于主板市场上市公司。这与一般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不同,创业板公司经营权、所有权二者相统一。 “两权合一”有助于解决了创业板公司治理中的激励问题,减少了企业交易成本、减少了委托―代理成本等等,但公司治理架构的残缺、经营决策的集权化、决策监督方式的缺失等等而导致治理绩效低下,并已严重阻碍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健康成长。   (三)股权集中度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值为32.31%,最大值达到68.35%,说明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很突出。在这种“一股独大”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下,董事会和总经理往往还集中于一人。所以在做决策过程中,以个人决策为主,这就保证了企业在面临如今复杂环境时的灵活性。但是,由于是以个人决策为主,这就导致了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从而使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四)激励机制与股权制衡度上市公司高管层持股比例均值43.48%,最大值达到91.30%,这一数值远高于主板市场上市公司,说明创业板公司更注重激励机制,但同时高管持股过高,使其谋取私利而不被发现的负面影响会更加明显;股权制衡度差异较大,最大值是最小值的近八倍,说明有的公司严重缺乏股权制衡;这些都在进一步体现“一股独大”和“两权合一”的影响。   另外,目前创业板公司外部治理主要通过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监督来实现,由于市场运行时间尚短,相关规则、指引与监管实践可能还难以实现无缝对接。因此依托上述机构所进行的外部治理效果也就相对不是特别理想,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外部治理机制缺失的问题。   二、我国创业板公司治理代理问题的理论分析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本文进一步探讨我国创业板公司治理特征产生代理问题。   (一)经理人代理经理人代理问题是公司治理理论研究中长期关注的重点,由于经营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和责任不对等,经营管理者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侵蚀所有者的利益,正是由于经营管理者的这种自利行为导致的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与经理人作为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产生。这种由于两权分离带来的公司治理问题是公司治理中较为普遍,同时也较为重要的代理问题之一。   但在前文的分析中,笔者发现:在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且40%多的公司两权合一,这使得一方面大股东有动力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因其持有大额的股权数量而使具有监督的动力,通过监督所获得的收益大于监督成本,使其不会像零散小股东一样产生“搭便车”的动机。另一方面大股东有能力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大股东可以对经理人员进行有力监督,而且还可以通过直接派人或亲自担任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选派董事、从事代理权竞争、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及起诉违背股东利益的经营者。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对经营管理者的治理效率很高。由此,笔者认为,董事会治理、大股东治理作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中的经理人代理问题,因此,经理人代理问题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影响比较小,并不是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   (二)投资人代理 投资人代理问题是指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产生的代理问题,大股东有条件利用其控制地位对经营管理者施加影响,谋取自身的私人利益;受某些短期利益的驱动,他们也有动机采取某些不当行为谋取私利,从而侵蚀非控制性股东的利益。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显示,公司中的控制性投资者(例如股份公司的大股东等)通常具有绝对的控股地位,这无疑会造成外部的非控制性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通过分析控制性投资者的行为,发现当控制性投资者因道德风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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