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制度国际比较与借鉴.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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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制度国际比较与借鉴

征信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摘要:我国征信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借鉴国际征信业经验对于构建我国征信制度是有益的#65377;本文从征信制度国际比较的角度,研究分析国际上征信法律体系特征#65380;征信行业组织模式及其监管,并结合我国人文#65380;经济环境,从维护消费者的权利#65380;允许私营征信机构发展#65380;坚持中央银行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三方面,探讨建立我国征信制度的基本对策#65377;   关键词:征信制度;征信立法;征信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06)11-0062-04      征信制度是一国征信活动所必须遵循的规范或准则,是征信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65377;征信制度的一般框架中包括三个最基本的部分:征信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设,征信行业组织模式的规定,对征信行业的监督管理#65377;      一#65380;征信法律体系的国际比较      由于世界各国经济特点#65380;发展水平以及历史文化和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各国征信制度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呈现出不同的特征#65377;以下着重就征信的立法对象#65380;立法目的#65380;信息数据内容的采集范围#65380;消费者的权利及征信机构的义务等进行比较分析#65377;   1.征信立法对象的比较   在征信行业较发达#65380;征信体系较完善的国家中,依征信的立法对象不同分为两类#65377;一类是以征信活动或征信机构为立法对象,专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65377;如墨西哥颁布了《征信局法》,秘鲁颁布了《私营征信机构和个人信息保护法》#65377;美国是此类国家中最典型的代表,其关于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目前多达17部,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公平信用报告法》#65377;[1]另一类国家则以个人数据保护为主要立法对象,信用征信只是作为个人数据保护法规范的对象之一#65377;比如英国的《数据保护法》,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瑞典的《个人数据保护法》等,这些法律规范不仅包括个人征信活动,还涉及医疗#65380;市场营销等诸多可能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65377;[2]   2.征信数据管理规定的比较   各国征信的立法对象虽然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立法目的:寻找个人隐私保护与信息采集#65380;披露的平衡#65377;由于社会的发展,人的需求范围的扩大和层次的提高,愈加要求对隐私的尊重,但各国对隐私保护的侧重点和保护程度并不一样#65377;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意在保护消费者免受流通中的不准确信息的影响,以便保护消费者的名誉,其规定:征信部门出于有关信贷活动#65380;有关就业目的#65380;有关保险业务目的不需要数据主体同意即可进行数据的采集#65377;[3]《公平信用报告法》还同时规定了在信用报告的使用上,不需要数据主体同意的机构或个人①#65377;   英国《数据保护法》规定,在采集消费者信息数据时应当将信息的内容#65380;收集的目的#65380;可能的使用者以及信息的来源通知数据主体;在信息的披露和使用上,除征信机构已为得到数据主体同意做出努力但未有回应#65380;数据主体没有能力表示同意#65380;有责任对信息保密三种情况外,必须经数据主体的同意#65377;[4]   在法国,征信机构不仅每次采集个人数据,录入数据库时必须告知数据主体并获得书面同意,而且每次披露和使用信用报告时必须再次取得数据主体的书面形式认可#65377;   3.信用内容采集范围的比较   征信活动中,对于信息数据内容采集范围的规定和限制,各国也不尽相同#65377;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可采集的信息包括:(1)消费者身份识别信息;(2)贷款账户的余额#65380;授信额度#65380;偿还历史等;(3)与信用有关的公共记录#65377;但不包括:(1)个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信息;(2)公司内部之间的交易活动;(3)信用卡发卡机构给予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授信额度;(4)超过10年的破产信息和超过7年的民事诉讼#65380;民事判决和逮捕,以及拖欠税款等负面信息#65377;[5]显然,美国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包括正面和负面的#65377;英国《数据保护法》只是要求征信机构在采集数据时不得超过已声明的目的,以及由此目的所确定的数据采集#65380;储存和使用范围#65377;澳大利亚的法律规定,信用报告只包括过去5年内的负面信息,只有消费者在过去5年内发生过借款行为时才有信用档案,且放贷机构不得报告最高贷款金额,当前贷款余额,授信额度等类似正面信息,而法国#65380;比利时的公共征信系统只报告负面信息#65377;[6]   4.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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