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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资本协议“双轨制”下商业银行行为与策略分析
巴塞尔资本协议“双轨制”下商业银行的行为与策略分析
摘要: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准备接受新资本协议银行的申请,届时在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大银行与旧资本协议的中小银行之间形成两种资本监管体系,这会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信贷投放及未来行业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在新资本协议“双轨制”下,由于资本监管要求不同,最终使得大银行专职提供大企业的低风险贷款,而中小银行专职提供中小企业的高风险贷款,这种结果会造成各方的利益受损。本文就中小银行如何在新资本协议“双轨制”下立足与发展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双轨制;风险管理;资本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9-0062-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9.14
为了推进新资本协议在我国的实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于2007年下发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商业银行分为两类:新资本协议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主要指中小银行。银监会自2010年初开始接受新资本协议银行的申请,新资本协议银行从2010年末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其他商业银行自2010年末开始实施经修订后的资本监管规定。即新资本协议银行主要采用内部评级法,主要是高级计量法来计量资本,而其他商业银行主要按标准法来计量资本[1]。
目前,已确定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等七家为首批试点实施新资本协议的7家银行。在《新巴塞尔协议》下,大银行将首次按照与其他中小银行完全不同的正规化资本监管制度经营。新资本协议“双轨制”会对商业银行产生什么影响,是否会影响竞争力是值得探讨的,尤其是为数众多的中小银行。因此,本文探讨了《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信贷行为、经营发展的影响,并就中小银行如何在新资本协议“双轨制”下立足与发展提出了一些对策。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国内外实施情况
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在惯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并决定于2006年末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新协议充分考虑到银行面临的独特风险,在“三大支柱”①的框架下,提出了由易到难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 Based Approach,简称IRB法)以供选择[2]。
目前,欧盟成员国、十国集团主要成员以及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和中国香港等亚洲经济体已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自2009年起,美国主要大型银行将直接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全球近一百个国家和地区将在2010年前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实施以新资本协议为基础的监管制度。
然而,由于新协议对风险计量要求的严格性和复杂性,并不是所有国家的所有银行都有能力立即实施,即使是发达国家,目前也仅仅局限于从事国际业务的跨国大银行,而其他银行则将继续保留现行的资本管理制度。在《新巴塞尔协议》下,大银行将首次按照与其他中小银行完全不同的正规化资本监管制度经营。在一些实力雄厚的大银行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高级计量法,其他中小银行主要采用巴塞尔旧资本协议标准法计量资本,从而形成巴塞尔新旧资本协议下的资本监管“双轨制”。
二、“双轨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的影响
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双轨制”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产生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对资本要求不同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大银行都在采用新资本协议的内部评价法,特别是高级法。亚洲银行家曾经做过一个统计,认为采用内部评级法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能力。对一些大银行的调查还表明,从长期来看实施平均法之后,商业银行有降低资本要求的可能。根据研究,对交易额巨大的银行来说,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模型法比标准法要节约资本20%-50%[3]。
我国准备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七大银行在2007年已完成规划制定工作,引入外部咨询机构,梳理数据,建设相关信息系统,逐步采用内部模型法来计算风险资本,但在一些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各大型银行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实施机构,编制了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交通银行的公司业务内部评级体系已开始在授信政策、授信审批、贷款风险报告和监控等方面发挥作用。从目前情况看,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资金投入为5~10亿元人民币,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金投入为1~2亿元,平均成本与亚洲国家的平均水平持平。
相比之下,其他中小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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