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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法理基础及制度探析

小额诉讼程序的法理基础及制度探析   内容摘要: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理念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为当事人降低了诉讼投入,而且实现了民众接近司法的大众化要求,而不是一味的为了程序的简便而忽视对正义的追求。在此法理基础上,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模式及制度合理运行进行思考。   关键词:小额诉讼;法理基础;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F718文献标识码:A      近一百多年以来,国外发达国家的诉讼制度都经历了一个由繁到简或者说不断简化的过程,程序的简化一直是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主流。在此背景下,小额诉讼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因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运而生。小额诉讼程序起源于美国,被称为“迄今为止我们所看到的最优秀的制度”,后来在英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我国在构建小额诉讼程序时,理念上偏重于从法院的角度出发考虑相关的问题,过于强调程序的简便与效率,而实际上应该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来衡量相关的理念与价值追求,以效率的提高促进正义的完美实现。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法理分析   其一、程序效益。即力求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收益,这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当事人将案件诉诸法院,其目的就在于尽快地解决纷争,如果法院不能及时终结案件,则无诉讼效率可言也会侵犯诉讼的公正价值。各国通过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与案件类型的限制,“盖在维持小额案件之简单纯化,以贯彻其简速解决纷争之目的也。”例如在美国加州规定的小额案件的标的额是每件2500美元。除此之外,为了贯彻一次解决纠纷的程序理念,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都规定法院应以一次期日辩论终结审理为原则,并且小额诉讼程序限制当事人提起上诉,基本上是实行一审终审。我们认为小而诉讼程序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不仅不能违反诉讼公正,而且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目的正是为了追求公正。它的设立是以程序的简便吸引公民利用程序实现权利,更重要的是可以维持和实现法的秩序。   其二、程序利益。是指由于简速化程序的利用或者避免使用繁琐、缺乏实益的程序,而可以节省的劳力、时间或者费用。当创设一项诉讼程序???,国家应保障当事人在此程序中的程序利益是相当的,具体到小额案件中就是花在诉讼上的费用应与其请求的金额相适应,否则当事人可能会因为所得到实体利益与其在诉讼程序中支出的费用即程序利益相比显得不合算而放弃使用司法救济制度。显然普通诉讼程序的高额诉讼费用对小额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是不利的,试想就一般财产纠纷而言,如果当事人为主张一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却要花费超过或近于一万元实体利益的努力、时间或者费用,如此下去可能使民众丧失对司法的信仰,也会使社会变得不尊重人性、失去温暖。小额诉讼程序,避免不必要的繁琐,对当事人的小额权利进行救济,当事人只需支付较少的诉讼费用,便可迅速地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实现,这也是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原因之一。   其三、给当事人接近正义机会的保障。对小额案件的如何处理,关系到司法权威的树立以及人民对司法的信赖,“法院用群众最方便的诉讼程序和方法迅速解决大量存在的小额诉讼案件,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能否取信与民的关键所在。”在现实生活中广大民众更常接触的是一些小额案件,为了不使一般民众为繁琐程序与巨额费用排斥在司法之外,设立民众可以轻易接近的、合算的、人性化的温暖的程序制度非常必要。例如:小额诉讼程序可在夜间或者休息日进行,使当事人免去了请假的麻烦与诉讼时间上的不经济,极富温暖与人性化。既然诉讼时为了保护当事人利益,为当事人便利而引用的制度,那么当事人是否适用这个程序制度,应当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法律不能强加于当事人安排一个它认为是好是坏的制度,应赋予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满足司法大众化的要求。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贵在于简速审理终结诉讼,其诉讼效率、程序保障与程序利益的基本理念为小额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新的思维视角。纵观世界各国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大体上有三种类型:   一是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合一,处理小额案件适用统一的简易诉讼程序,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即属于这种类型;二是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相互独立,简易事件与小额事件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在诉讼法典或诉讼规则中专设了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比如日本、我国的台湾地区。三是上述两种形式的结合,简易事件、小额事件均由同样的法院或法庭来审理,但是对小额事件的审理程序又作出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一些规定,如联邦德国。   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具有自身独立的程序理念,与简易程序有诸多方面的差异,对此借鉴时,应该着眼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明晰小额诉讼程序在诉讼体系中的地位与价值,才能充分发挥其优势,发挥此制度的优势。   笔者认为在构建的过程中具体而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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