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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中运用

小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中的运用   【摘要】 新会计准则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固定资产、商品售后回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会计核算方面都有具体运用。只有正确使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企业管理者作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关键词】 实质重于形式;经济实质;会计信息质量      2006年国家财政部对会计准则重新进行了修订,新会计准则下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当仅仅以法律形式为依据。它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重视,保证了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事项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不完全能揭示其实质,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时必须根据交易和经济事项的实质,而不能仅仅以外在的表现形式来进行核算和反映。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只有在会计的核算过程中正确运用核算原则,企业才能真实反映自己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为企业决策者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固定资产中的运用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主要是按照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此项购货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其余的应当在信用期内计入当期损益。这种固定资产成本入账的方式就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样做能使企业正确核算购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防止企业高估资产,少计费用。   另外,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接近于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或者有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该资产并从中受益等。所以,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在??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视为本企业的资产,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这些都反映“实质重于形式”在固定资产核算中的具体运用。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商品售后回购中的运用      售后回购,通常情况下属于一种融资行为,不能确认为收入。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将某项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在出售方已经收到了价款,并且已经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的同时,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在将来的特定时期,以特定价格无条件将货物购回。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或正在使用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那里购回。   因为与商品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因此,售后回购实质上属于融资性质。收到款项大于发出商品成本的部分记入“其他应付款”,回购价大于原售价款的差额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例如:A公司2004年1月沿市区主要干道新建成一商办楼,楼房固定资产原价   5 000万元,当月出售给B公司,售价6 000   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按合同规定,售后两年后回购,回购价6 720万元。假设不考虑各项税费。   出售时A公司:   借:固定资产清理 5 000    贷:固定资产 5 000   借:银行存款6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 000   其他应付款1 000   每月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30    贷:其他应付款30   重新购回时   借:固定资产 5 000    其他应付款1 720    贷:银行存款 6 720   整个会计分录的处理,体现了售后回购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2007年以前,成本与售价、售价与回购价之间的差额均记入“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目前,以上差价均记入“其他应付款”), A公司以楼房作抵押,取得借款6 000万元,两年后归还本息6 720万元,其中本金6 000万元,利息720万元。 此项业务会计科目的变更更加突出了售后回购其融资的实质。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运用      在非货币资产交易中换入的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否则,对于换入资产只能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在非货币性交易中该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将影响换入资产的价值和当期的损益。例如,A企业以账面价值100万元的汽车(公允价值为120万元),和B企业交换一批账面价值为120万元的机床(公允价值为120万元)。如果A企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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