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独立学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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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独立学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思考

对高校独立学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思考   【摘 要】 针对我国高校独立学院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现状,本文从几个方面阐述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更适合独立学院会计核算的要求。   【关键词】 高校独立学院;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事业单位会计      我国财政部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全国非营利组织执行新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些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有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三种形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国家对这些组织的管理已逐步由行政直接管理转向宏观调控的间接管理。对于高校独立学院,理论界普遍认为属于公有民办性质的独立法人实体,属于非营利组织中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但由于高校独立学院是从原高等院校中分离出来的办学机构,其资产和人员都隶属于高校,其办学思路和行政管理都沿袭高校的做法,同样,在财务管理方面也采用预算管理方式,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度》出台之前,独立学院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无可厚非,但是,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度》颁布之后,其仍然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就值得商榷。笔者拟就高校独立院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更适合、更科学的问题,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高校独立学院的性质特征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所有权。高校独立院校是以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社会公益事业,其特征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一)运营目的方面   高校独立院校办学目的不是为了追求利润或利润等同物,虽然其办学收支也有差额,但总体来说不是以微观经济效益而是以宏观社会效益为目的。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条就给民办教育定了性,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民办教育法》同时规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扶持与奖励”,并不是企业股东分利,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资源提供者方面   高校独立院校资源提供者为政府,政府出资办学目的不是取得投资回报,不取得投资回报并不等于没有结余,其结余也是用来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减少政府拨款,使高校逐步走上自力更生、自主办学的道路。   (三)所有者权益方面   高校独立学院资源提供者为政府,政府不求投资回报,也不享有该学校的所有权,但并不等于没有支配权和使用权。   可见,我国高校独立院校这个主体十分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性质特征,应该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因此,可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和财务管理准则。      二、高校独立院校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比的缺陷      由于我国高校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收付实现制是高校最基本的核算基础,不能进行正确的成本和费用核算,不能全面、准确、真实地提供会计信息等弊端已显示出来,越来越不适应高校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高校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式下的会计核算要求。下面笔者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更适合高校独立院校作一比较:   (一)会计核算基础方面   事业单位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不能体现会计核算的客观性与谨慎性原则,不能准确反映单位的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和工作业绩。例如单位对外举债应承担利息,拖欠的职工工资、福利及应收未收的服务性收费欠款等,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反映;在应收款中,有相当大的部分为垫付款未核销数,实际上已形成事业支出,这样掩盖了当期支出,虚增了可支配的资金,有可能对学校决策产生错误导向。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也只有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才能如实反映一个单位的财务状况,更好地加强财务管理;对于应收未收的收入,应拨未拨的款项及应支未支的费用全部登记入账予以反映,才能使单位结余更准确,提供的会计报表更可靠,对单位财务状况和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也就更准确、真实和客观。   (二)会计科目设置方面   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不利于高校会计核算的规范及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导致高校会计不能如实反映固定资产。例如不设“累计折旧”科目,使固定资产科目始终反映的是固定资产原值,使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信息严重失实;不设“在建工程”科目,使大量在建工程或未办理结算的已投入使用的工程,不能列入“固定资产”,不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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